批準文件: |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征兵辦公室、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局《關于對城鎮居民中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的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
內容: |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充分調動公民依法服兵役盡義務的積極性,解除應征青年的后顧之憂,現結合我市情況,對城鎮居民中入伍、家庭生活困難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給予適當補助,作如下規定: 一、補助辦法和補助標準。 1.在職職工《包括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入伍后,由原所在單位給予照顧和補助,補助標準每人每月三十至四十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單位預算中開支;工業企業由營業外列支;商業企業由費用列支;預算外單位由預算外資金開支。 2.城鎮待業青年以及學生入伍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每人每月二十至三十元.補助金憑市民政局統一印發的義務兵家屬生活困難補助證領取。
二、義務兵服役期間提干或轉為志愿兵后,即停止補助。 義務兵因犯罪被判處徒刑和勞動教養,在服刑和勞動教養期間取消補助。
三、應征的在職職工從被批準入伍之日起,軍齡計算為工齡,在服役期間,遇原單位調整工資時應按同類人員對待。
四、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者,在退伍時仍保持榮譽的,原有工作的,由原所在單位晉升一級工資;新安排工作的,高定一級工資。
五、此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入伍并正在服現役的義務兵亦按此規定執行,一九八六年底以前不再補發補助金。
六、對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仍按市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京政發【1985】160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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