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職業(yè)技能競賽(以下簡稱競賽)工作,加強職業(yè)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職業(yè)技能水平,根據(jù)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深府〔2006〕125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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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競賽是依據(jù)國家職業(yè)標準或職業(yè)規(guī)范以及行業(yè)企業(yè)特有職業(yè)(工種)有關規(guī)范要求,結合生產經營管理服務實際而開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為重點的,有組織的群眾性職業(yè)技術技能比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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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競賽應堅持社會效益為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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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競賽規(guī)則和規(guī)劃的制定,并對競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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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舉辦與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相關的競賽,應將競賽方案報市或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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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外組織或駐深圳辦事機構,單獨舉辦或與市內機構聯(lián)合舉辦競賽的,應將競賽方案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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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行業(yè)組織及企業(yè)、職業(yè)院校舉辦全市競賽或組團參加省、國家及國際競賽活動,應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邀請境外機構和外籍人員參與舉辦或參加競賽活動,應提供其基本情況并說明邀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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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競賽分為市、區(qū)、街道三級。每級分為兩類,跨行業(yè)的為一類競賽,單一行業(yè)的為二類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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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級一類競賽,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舉辦或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組織及市總工會、共青團等單位聯(lián)合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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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級二類競賽,由市有關職能部門、行業(yè)組織舉辦或聯(lián)合企業(yè)、職業(yè)院校舉辦。行業(yè)組織可根據(jù)本行業(yè)實際單獨舉辦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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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競賽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聯(lián)合舉辦的競賽,應明確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協(xié)作單位及各自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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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競賽可以邀請公證部門公證或聘請社會監(jiān)督員對競賽過程予以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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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級一類競賽每年至少舉辦1次,同一職業(yè)(工種)的競賽可2至3年舉辦1次。市級二類競賽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組織自行確定競賽的職業(yè)(工種)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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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級一類競賽的職業(yè)(工種)為技術要求高、覆蓋面廣、通用性較強的職業(yè)(工種)或新興職業(yè)(工種)。市級二類競賽按照行業(yè)發(fā)展需求,確定競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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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級競賽的賽題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專家編制,每一職業(yè)(工種)至少準備兩套賽題,經審定后選用其中一套,比賽當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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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級一、二類競賽每一職業(yè)(工種)的初始參賽選手不得少于50人。如少于50人,競賽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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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賽選手應符合競賽舉辦單位規(guī)定的參賽年齡、技能等級等條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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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舉辦競賽應具備與競賽職業(yè)(工種)相應的經費、設備、場地和評定成績所需的檢測手段,配備熟悉本職業(yè)(工種)競賽工作的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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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舉辦競賽應聘任具有良好職業(yè)道德和技能水平的裁判員,裁判員應在考評員或高級考評員中聘任。如競賽項目暫無具備資格的考評員,也可在高于競賽等級標準的專業(yè)技術或職業(yè)資格的人員中聘任。每個競賽職業(yè)(工種)不少于3名裁判員,每次競賽應選擇來自不同單位的裁判員并實行裁判員與參賽人員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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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級一類競賽前六名的選手,并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yè)資格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授予“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市級二類競賽前六名的選手,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 主辦行業(yè)部門授予“深圳市××行業(yè)技術能手”稱號。市級競賽成績合格的選手,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fā)相應的職業(yè)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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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加省、國家及國際競賽的選手,從市級競賽的獲獎選手中選派或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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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精心組織賽前培訓、崗位練兵、競賽選拔和積極參賽、表現(xiàn)突出的單位,可由競賽主辦部門頒發(fā)優(yōu)秀組織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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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區(qū)、街道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競賽,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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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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