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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待遇,根據國家和省醫改文件精神,并經市政府同意,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政策作適當調整。現將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15萬元提高到18萬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 提高部分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統籌基金共付段最高一檔執行。 二、降低乙類藥品自理比例。浙勞社醫〔2005〕108號文件規定的藥品目錄內乙類藥品個人自理比例5%的,下調至3%;個人自理比例3%的,下調至1%;浙勞社醫〔2005〕77號文件規定的個人自理比例30%的,下調至20%。 三、降低醫用材料自理比例。浙勞社醫〔2005〕179號文件規定的醫用材料個人自理比例國產產品5%的,下調至3%;中外合資產品15%的,下調至10%;進口產品20%的,下調至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