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和《關于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52號)的精神,在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07〕74號)的基礎上,為全面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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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粵府辦〔2007〕74號文件的實施范圍擴大到關閉、破產、解散、停產半停產或停止經營企業的退休人員,以及原為國有企業職工、已通過協議解除勞動關系離開國有企業后沒有再就業并以個人身份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長期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困難企業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具體條件為: (一)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二)因經營困難已停產1年以上的; (三)企業實施關閉破產的; (四)企業嚴重虧損,連續虧損2年以上,企業負債率80%以上,近年扭虧無望,瀕臨破產的; (五)企業因經營困難已半停產1年以上,其主營業務銷售收入或產值近3年每年遞減30%以上,并連續兩年較大虧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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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對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中央和省級財政按照“獎補結合”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繳費標準,落實相關配套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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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是2009年6月30日之前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且沒有參加職工醫保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應在2009年年底前納入職工醫保。其中,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和其他中央、省屬困難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省級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兩類退休人員以外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補助資金由醫療保險基金和財政各負擔一半,其中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臺山和開平市)的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省級財政與市縣財政各承擔一半。 今后,各地要嚴格執行《企業破產法》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意見》(粵辦發〔2006〕26號)等規定,通過企業資產變現、企業主管部門幫助以及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等多種渠道,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和其他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資金,省級財政不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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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已經按照粵府辦〔2007〕74號文辦理參保手續并符合資助條件的參保人,省級財政繼續按規定給予補助,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隨補助資金一并撥入當地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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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在地方制訂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工作方案并報相關部門備案后,將預撥部分補助資金,再根據完成工作目標的實際情況,結清補助資金。各地原則上應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撥付1個月內,將中央、省級財政補助和本級財政配套資金及時納入本地區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各地不得單獨列賬管理、封閉運行,不得挪用、弄虛作假冒領費用。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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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要充分利用好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統籌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問題。同時,要加快解決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對符合《就業促進法》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費用,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對確有困難、難以參加職工醫保的困難企業職工,可以組織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和省級財政將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各地應加大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按屬地原則全體參加職工醫保的力度。2009年年底前,所有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必須全部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確保2010年職工醫保參保率達到90%以上,2011年參保率達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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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成立工作小組,認真履行職責,制定周密詳盡、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明確補助資金籌集、工作目標、各相關部門的責任、工作措施、實施步驟和時間進度安排,確保完成工作任務和目標。尚未徹底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的地區,要在2009年9月底前制訂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工作方案,并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和省監察廳備案。為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分管省領導將與各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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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地應于每月10日前將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和參保人數上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和省監察廳。今年年底前,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將組織有關人員組成督查組,對各地的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根據督查情況,對表現突出的地區,將給予表彰;對沒有按時完成參保任務、配套資金不到位、虛報人數或參保情況的地區,省將扣減補助資金,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資委 廣東省監察廳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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