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后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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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區內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的人員;撤鎮建街地區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包括原鄉鎮企業)及其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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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由企業及職工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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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轉為城鎮居民的個體勞動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本人按照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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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填報《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社會保險申報表》,及有關申報材料,經市社保經辦機構認定后,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轉為城鎮居民的個體勞動者,由其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填報《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審批表》,由勞動者本人持《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審批表》、身份證、戶口簿等到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認定后,辦理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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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按本辦法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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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及其職工從參保之月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以下辦法補繳: (一)從1996年7月1日起補繳。1996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 (二)補繳基數最低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并按規定補繳利息。 (三)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再由企業自選時間(可在參保當年、繳費年度內或職工退休當年)一次性補繳。其中按規定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一次性補繳。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一次性補繳金額為補繳當年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乘以不足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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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轉為城鎮居民的個體勞動者,從參保之日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按以下辦法補繳: (一)從1996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1日前,補繳基數最低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004年7月1日以后,按哈勞社發[2004]102號文件規定補繳,按照相應年度的繳費比例補繳,并按規定補繳利息。 (二)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再由個人自選時間(可在參保當年、繳費年度內或本人退休當年)一次性補繳。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一次性補繳金額為當年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乘以不足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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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按本辦法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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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滿15年,并且不按規定補繳的,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個體勞動者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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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已參保的個體勞動者被企業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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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保險關系可以接續,繳費年限可以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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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原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農村養老保險退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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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到本人戶口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已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醫療保險手續。參加醫療保險必須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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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后,應到指定銀行儲蓄網點開立個人儲蓄賬戶,預存3個月以上的醫療保險費。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每月從個人儲蓄賬戶中劃轉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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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到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就業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由用人單位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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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可在下列中選擇一種參保模式: (一)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住院醫療費統籌。不建立個人賬戶,只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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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市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比例為9.5%,參加住院醫療費統籌的,繳費比例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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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征地農轉非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費統籌的,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大額醫療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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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應當按月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自滿12個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在連續繳費不滿12個月期間,只能使用個人賬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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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醫療保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的,從次月起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時需按原繳費標準,以本市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所差合計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應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大額醫療救助金連續繳納到不再參加醫療保險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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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未按時到所在銀行存儲醫療保險費,當月劃轉醫療保險費出現空頭的,視為中斷繳費,自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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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參保人員中斷繳費不滿3個月的,可補繳醫療保險費,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自補繳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以上的,視為自動退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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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呼蘭區和各縣(市)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醫療保險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參保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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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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