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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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務專業化、國際化水平,吸引國(境)外高級專家來深工作,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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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境)外高級專家特聘崗位設置及其聘用的國(境)外高級專家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社會服務組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本辦法所稱國(境)外高級專家(以下簡稱國(境)外專家),是指市政府為提高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請的具有國際一流水準的國(境)外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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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聘用國(境)外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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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境)外專家依照本辦法和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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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境)外專家的薪酬由聘用單位和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專項資金共同負擔。尋聘費用由聘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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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人事部門主管本市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的綜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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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崗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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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規劃、環保、建設、水務、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衛生等領域承擔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機關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申請設置崗位,聘請國(境)外專家。學校、醫院聘請國(境)外專家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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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不占用本單位編制,具體數量由市政府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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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境)外專家受聘期間需全職在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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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應根據業務需要,每年8月份向市人事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的設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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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申請設置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時需要提交設崗申請書。設崗申請書中應當包括擬設崗位、設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招聘辦法、招聘條件、薪酬預算、聘用方式和擬聘用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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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綜合分析設崗申請的必要性,按照向急需部門傾斜的原則,擬定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設置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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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的設置期限根據聘用單位的工作需求確定,一般不得超過2年。合同履行完畢需要繼續設置該崗位的,按崗位設置程序重新報批。同一單位同一時期設置的崗位數量不得超過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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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聘條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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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設崗單位根據市政府審定設立的崗位,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組織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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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設崗單位可面向境內外公開招聘或委托中介機構尋聘國(境)外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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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聘請的國(境)外專家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望,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開拓性貢獻的著名專家。 (二)在國(境)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過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 (三)專業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其成果處于本行業或本領域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 (四)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項目管理專家。 (五)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教授、研究員職務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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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開招聘國(境)外專家的程序: (一)發布公告。設崗單位根據招聘方案面向海內外發布招聘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招聘崗位、招聘范圍、職位要求、薪酬標準、績效目標、履職權利與義務、聘用期等內容。 (二)初步篩選。設崗單位收集應聘人員信息,并進行初步篩選,提出擬聘人選。 (三)專家評估。設崗單位組織成立專家評估小組,吸收港澳臺專家參與評估,對擬聘人選的業務能力等進行綜合測評。 (四)確定人選。根據專家評估的結果,設崗單位確定聘用人員并辦理聘用手續,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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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委托中介機構尋聘國(境)外專家的程序: (一)制定尋聘標準。設崗單位根據擬招聘國(境)外專家的職位特點制定相應的尋聘標準。 (二)委托尋聘。設崗單位委托中介機構根據尋聘標準尋找相應人選,并確定擬聘人員備選名單。 (三)專家評估。設崗單位組織成立專家評估小組,吸收港澳臺專家參與評估,對擬聘人選的業務能力等進行綜合測評。 (四)確定人選。設崗單位確定聘用人員,并辦理聘用手續,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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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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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聘用單位和國(境)外專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工作任務、績效目標、薪酬待遇、工作條件、服務方式、合同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部門負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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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國(境)外專家相關資料及聘用合同副本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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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在國(境)外專家聘期內,聘用單位或國(境)外專家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合同的,變更事項需報市人事部門核準,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合同副本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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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國(境)外專家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的,聘用單位應自合同終止或解除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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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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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國(境)外專家聘期為1年以上的,實行年薪制,年薪標準起點為5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聘用期限少于1年的,按月薪執行,月薪標準起點為4萬元,最高不超過8萬元。具體薪酬由聘用雙方協商確定,以聘用合同約定為準。 機關和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聘請國(境)外專家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專項資金為每個崗位提供協議工資總額的全額補貼;財政核撥補助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聘請國(境)外專家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專項資金為每個崗位提供協議工資總額80%的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每月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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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聘用單位可向市國土房產部門申請人才公寓安排國(境)外專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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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境)外專家子女可按規定申請入讀我市國際學校或普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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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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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聘用單位應當在聘期屆滿時以聘用合同為依據,客觀公正地對國(境)外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在聘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書面報市人事部門。 市人事部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崗位設置方案,會同市監察、財政等部門,每年對各設崗單位國(境)外專家設崗情況進行總體評估,總結國(境)外專家特聘崗位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經驗,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評估報告,上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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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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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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