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保障監察接待跨區域投訴舉報案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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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為方便勞動者就近維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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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待投訴舉報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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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跨區域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堅持以“統一接收、聯動處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便捷高效”為出發點,以現行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管理系統為支撐,依托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待舉報投訴窗口,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市級聯動處理平臺,實現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一點舉報投訴、全市聯動受理”,為勞動者提供公開、便捷、高效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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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接待窗口應不少于一名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負責投訴舉報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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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者投訴舉報時應當填寫《勞動保障監察接待投訴舉報登記表》,明確被投訴舉報主體及相關信息、具體權益被侵害的事實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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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待投訴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確實做到全市窗口“無障礙”接待,勞動者可在市內任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服務窗口進行投訴舉報,對于用工行為地為本市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得以管轄權為由而拒絕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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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的投訴舉報案件,有管轄權限的,應當按程序依法處理。無管轄權限的,在接待當日,將投訴舉報材料上傳到勞動監察信息平臺,由市級勞動監察機構統一流轉,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接待窗口工作人員將所接到的書面材料、證據清單及證據,在得到市級勞動監察機構的通知后,直接郵寄給承辦案件的勞動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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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接待窗口的工作人員要使用標準服務語言,文明接待、耐心解釋,用通俗明了的語言,釋法明理,不斷提升窗口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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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加強預警監測,依托聯動處理平臺,對舉報投訴案件受理、查處以及結果等數據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及時掌握舉報投訴總量、案由概率、發生時間、單位類型等特點和規律,研判勞動關系發展態勢,增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前瞻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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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嚴肅窗口接待紀律,對因接待工作受到群眾投訴或舉報的,經查實后將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并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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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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