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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工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說明
1983-01-26 勞動人事部 勞人護〔19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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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輕工業部:
你部關于提前退休工種的來文收悉。經與有關單位研究,同意你部《輕工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中所列的67個工種,作為提前退休工種試行。這類工種的工人在退休時,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項的規定辦理。請在試行中注意總結經驗,如有什么問題請即告知我部。 |
內容: |
一、為了明確“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丁款和國務院有關工人、職員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所指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等工作在輕工業中的具體工種范圍,以便認真貫徹執行上述規定,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所列的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是按照輕工業各行業直接接觸毒物的毒性及其勞動繁重、高溫程序來劃分的。劃分的范圍和標準是: 1.本表所列的是危害較大,有代表性的輕工行業,并按照行業歸口的原則,只劃入屬于輕工業部歸口的行業。屬于其他工業部門歸口的行業沒有劃入。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只限于常年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工種,對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如由于毒物擴散而影響其他工種的,均未列入。 3.對于輕工生產中常年接觸粉塵作業的工種,主要在工藝過程中采取防護措施解決,未列入本表。 4.對于輕工行業所接觸的毒物,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并不明顯造成慢性中毒,一般只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時造成急性中毒的工種,也未列入本表。 三、在試行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各輕工工種,必須同本表生產方式、同工種范圍、同勞動條件者,方可作為輕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如因勞動組織不同而與所劃的“范圍”有出入時,可根據劃分的條件,由各省、市、自治區輕工業部門調整,并送勞動部門備案。 2.與本表勞動條件和該工種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相同的車間維修保全工、化驗工,常年跟班的技術人員以及污水處理工等,由企業主管部門報省、市、自治區輕工業部門審核,并征得同級衛生部門的意見后,經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3.輕工業各行業中,常年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非輕工業生產工種,以及高溫、高空、井下、野外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經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批準同意后執行。 4.各省、市、自治區輕工業部門認為需要增列劃入輕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時,可提出劃入的依據,報輕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平衡審定,經勞動人事部批準后執行。 5.各級輕工業部門和企業都必須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從根本上解決有毒有害物質對工人的危害。企業通過技術革新、技術革命,改革生產工藝,或者由于原料的改變從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因素后,即不再作為輕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的工種。 6.從1983年起,凡新建的輕工業企業,都必須貫徹“三同時”的精神,今后不應列入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
附件: |
輕工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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