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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陜有關單位:
根據《陜西省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6]2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改革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企業和職工要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后,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時足額保證發放。
二、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后,按以下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
月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平均繳費指數×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為職工本人各繳費年度當年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算術平均值。計算公式為:
α=(X1/C1+X2/C2+……+Xn/Cn)/N
式中α為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X1,X2……Xn為職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總額;
C1,C2……Cn為職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見表一
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表一 年度 全省 1993 2890 1994 3803 1995 4396 1996 4882 1997 5684 1998 6029 1999 6931 2000 7804 2001 9120 2002 10351 2003 11461 2004 13024 2005 14796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見表二
退休年齡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計發月數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退休年齡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計發月數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退休年齡按整年計算后有余數時,按滿1年確定對應的計發月數;退休(職)年齡不滿40歲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2006年1月1日以后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1、基礎養老金按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計算。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第三條第(一)款第2項計算。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和過渡系數的乘積。過渡系數為1.4%,計算公式為:月過渡性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4、調節金月標準2006年按130元發給。從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標準減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發給調節金。 5、計算平均繳費指數時,1992年12月31日前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的繳費指數按1.0確定,與1993年之后每年的實際繳費指數合并計算平均繳費指數。 (三)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除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按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5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全部繳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若本人自愿,可以繼續按月繳費,繳費年限滿15年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四、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陜政發[1998]28號文件規定的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陜政發[1998]28號文件規定的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時,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發給: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發給;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定發給;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定發給;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定發給;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定發給。從2011年1月1日起,新老辦法不再比較,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核定。 按陜政發[1998]28號文件規定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過渡期內職工平均工資分別以2005年省勞動保障廳公布的各市(原行業統籌企業為全。┯嬎闵鐣kU費的基數為準,平均繳費指數統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規定不變。 五、按新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統一為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在當年統計部門尚未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到達退休年齡的職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審核其退休條件,符合退休條件的,提供書面確認證明,確定預發數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的名單和數額,預付基本養老金,待省統計部門正式公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后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并相應補發或扣減。 六、按國家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退職及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員,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每提前一年仍扣減2%(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扣減。 七、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離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按原規定繼續執行,不按新辦法重新核定;2006年1月1日至本文印發之日已辦理退休的人員,個人賬戶比例不再調整。 八、本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