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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遼政發[2003]45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傷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我市行政區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傷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傷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二、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傷保險業務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繳。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配備相應人員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經辦機構要責成專職科室承辦工傷保險業務。 三、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區分別統籌,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和罰款、財政補貼、法律和法規的其他收入構成。 四、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其繳納費率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的一類、二類、三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執行(一類行業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1%。三類行業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2%)。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一次費率,費率浮動分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參保單位必須按月向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金額,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后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逾期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五.統籌地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政府墊付. 儲備金按統籌地區當年結余額的30%留存. 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計算,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本人月工資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 七、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七級為12個月平均工資,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本人月工資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七級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0個月本人月工資,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八、一次性公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條例》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傷殘津貼按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適時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條例》規定發給,并按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適時調整;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隨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增長進行調整。 十、經辦機構要按《條例》規定,在自愿結合、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工傷醫療需求的實際情況,擇優確定工傷定點醫院、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定點康復治療機構。 十一、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包括康復性治療)須在與經辦機構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急救治療結束后,確需繼續治療的,經經辦機構同意后,到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包括康復性治療)符合國家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國家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未頒布實施前,醫療費用審核參照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執行。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包括康復性治療),經本人提出、定點醫療機構同意、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轉上級醫療機構治療。 十二、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經辦機構審核,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三、經辦機構要按雙方協議規定,加強對定點醫院、定點康復治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履行協議情況進行檢查,對不能履行協議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取消其定點資格。 十四、本意見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關于發布鐵嶺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鐵政發[1990]43號)同時廢止。本意見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統籌地區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