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內政發[2009]57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精神,方便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各高等院校學生參保,簡化就醫結算程序,切實保障大學生的醫療待遇,現就啟動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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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費核定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各高等院校所在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具體負責大學生參保核定工作,所在轄區的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經辦時間從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大學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為135元,其中個人繳費40元,各級財政補貼95元。對家庭困難和重癥殘疾的大學生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各院校從學生助學金或困難補助金中給予繳納。大額醫療保險由大學生自愿參加,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為20元,由學生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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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待遇 參保大學生享受呼和浩特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參保大學生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治療,超過起付線標準以上的醫療費,一年內,統籌基金累計支付限額為8萬元。具體比例如下: 住院醫療費用 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個人自付比例 三級 三乙 二級及同等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一級及同等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三甲 三乙 二級及同等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一級及同等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起付線-10000元 57% 60% 80% 85% 43% 40% 20% 15% 10001元-30000元 60% 65% 85% 90% 40% 35% 15% 10% 30000元以上 65% 75% 90% 95% 30% 25% 10% 5% 2、經批準的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由統籌基金按比例限額支付。 3、參保繳費期內,未使用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非正常死亡的大學生,—次性由統籌基金補助2萬元。 (二)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一年內,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為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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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服務管理 各高等院校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資格要求的,均可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取得定點資格后,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其簽訂定點醫療服務協議。 (—)參保大學生因病需住院治療的,可持醫療保險證、卡在呼和浩特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任意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大專院校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個人按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后,按月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由大學生個人自負部分由本人自付。 (二)大學生經批準的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在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銷結算。 對于大學生門診統籌醫療服務管理,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院校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單獨的門診統籌醫療服務管理協議。門診統籌醫療費按人均20元的標準實行總額預付。大學生首診應在本院校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本院校定點醫療機構因醫療技術、設備條件等原因對大學生疾病不能診斷治療的,由本院校醫療機構出具轉院手續,到市內其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由本院校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給予報銷。 (四)各院校定點醫療機構應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按規定收費的原則,切實為本院校大學生提供優質低價的基本醫療服務。 (五)為加強各類院校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有效啟動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市勞動保障局將對院校大學生參保工作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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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費結算 參保大學生在本院校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醫療費,由門診統籌基金按比例限額支付。每次門診就診100元(含100元)以上的醫療費,按50%比例報銷,一年內最高支付300元。門診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由學生個人自負部分由本人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將參保大學生門診治療信息準確及時上傳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并按月給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送費用結算報表。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協議審核后年終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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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組織領導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高等院校要加強組織領導,專人負責,成立專門機構,按國家、自治區的要求,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大學生的醫療保險參保工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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