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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和推動我市失業人員小額擔保 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長效機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的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 下:
一、加大小額擔保貸款的扶持力度
(一)擴大貸款對象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持本市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自謀職業證的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城鎮其他失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
2.已取得過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并已按期償還全部本息,經營項目運行良好且吸納2人以上本市戶籍失業人員,需要第二次貸款的。
(二)適當提高貸款額度。
1.個人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首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不超過3萬元;
2.合伙經營首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按人均3萬元的標準累加,如果創業項目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達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萬元標準累加但貸款總額不超過20萬元;
3.從事個體經營第二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根據創業項目規模和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數量確定貸款額度,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提供不超過5萬元的貸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提供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
(三)擴大貼息范圍,完善貼息管理。
1.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首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屬于貼息范圍規定的微利項目的(貼息微利項目詳見附件),由財政部門據實全額貼息;
2.持本市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發《失業人員證》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首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屬于貼息范圍規定的微利項目的,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
3.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第二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屬于貼息范圍規定的微利項目的,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持《失業人員證》的其他失業人員申請第二次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屬于貼息范圍規定的微利項目的,由財政部門給予25%的貼息;
4.財政貼息實行“先付后貼”的辦法,即本人先按月償還利息,每季度由擔保機構根據付息情況,支付貼息給借款人。
二、優化小額擔保貸款審批流程,有效控制貸款風險
(一)實行信用反擔保。
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必須由1名以上有穩定住所、穩定職業和穩定收入的本市戶籍人員提供信用反擔保。
(二)優化貸款審批流程,完善貸款服務。
小額擔保貸款經辦機構要建立良好的跟蹤管理服務機制,利用全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網絡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小額擔保貸款風險。
1.貸前審查。小額擔保貸款經辦機構應對申請人的創業項目進行認真評估,根據創業項目對資金需要,核定擔保貸款支持額度,確保每筆貸款都對應一個創業項目,避免貸款的盲目性;
2.跟蹤服務。實現小額擔保貸款信息與勞 動保障管理系統貫通,提高工作效率。市、區、街道三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獲得小額擔保貸款后的項目運行情況,要建立定期走訪和聯系制度,對他們的項目運行要給予關心和支持,對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有超前防范意識,要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以提高創業項目的成功率;
3.風險預警。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要建立 風險預警機制,共同加強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情況的管理。通過貸后檢查,對所調查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項目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盡早識別和確定項目的風險類別、程度、原因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并按程序對問題貸款采取針對性處理措施,及時防范、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
(三)小額擔保貸款展期的處理。
貸款期限為2年。貸款2年到期時,借款人繼續需要小額擔保貸款支持的,在按規定償還銀行利息、所辦項目經營正常、且有良好的還貸意愿的,在申請人繼續提供個人信用反擔保的前提下,可以申請貸款展期。申請展期必須在貸款到期前2個月書面提出。展期期限為1年,展期不貼息。
(四)逾期貸款的處理。
1.借款人小額擔保貸款到期,由經辦銀行負責進行清貸,對未按期還款的借款人通過電話、下達《催收通知書》、發律師函、上門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還款。擔保機構和所在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機構應積極協助;
2.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經辦銀行可將 其逾期貸款信息記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對惡意拖欠貸款的人員可在金融機構之間予以通報并給予公開曝光,并會同有關機關采取司法措施追究借款人或擔保人的民事責任。同時,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對其享受相關再就業援助及低保政策等權利予以限制;
3.貸款代償期限為3個月,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且超過代償期限仍未收回的貸款,由經辦銀行提出《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申請》,經擔保機構審核后,經辦銀行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 借款本息,代償情況應及時報市財政部門備案。代償后貸款的清貸工作由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共同承擔。
三、積極開展信用社區建設試點
(一)充分發揮街道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作用。強化街道勞動保障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窗口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管理效能,發揮基層平臺在對借款申請人貸前資格審查、誠信度調查、貸后跟蹤管理、還貸行為道德規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在有條件的社區開展信用社區貸款考 核獎勵試點。將試點信用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即當年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額/當年到期貸款應回收總額×100%)作為考核依據,對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 達到90%以上的信用社區,可按社區內當年實際發放貸款金額或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和獎勵。信用社區試點工作方案和工作考核獎勵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和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四、鼓勵商業銀行積極開展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充分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鼓勵商業銀行對招用本市戶籍持《再就業優 惠證》的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包括創新型成長型小企業,下同)提供信貸支持。小企業標準依據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一)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
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情況進行認定。
(二)擔保機構。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擔保機構必須是由在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備案確認的專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擔保機構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用賬戶,與其他業務資金分開使用,并實行資金單獨核算。
(三)貸款額度和期限。
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根據其吸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數量確定貸款額度,招用10人(含10人)以下的提供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招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提供不超過50萬元的貸款,招用30人以上的提供不超過100萬元的貸款。
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條件的,經辦銀行可按照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四)貼息和貸款損失分擔。
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
(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條件及辦理、貼息辦理、展期條件和辦理等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經辦銀行共同制定;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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