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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意見
各轄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市區各有關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加快推進“富民強市”工程,確保我市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城鎮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得到相應提高。經研究,2005年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在《關于2004年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辦法的通知》(常勞社薪[2004]183號)的基礎上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 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意見》(常政發[2005]158號)文件精神,凡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都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企業工資總量和職工工資水平。
二、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蘇發[2004]7號)精神,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工效掛鉤形式的確定,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選擇實行自主確定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與實現利潤以及與工作量掛鉤等辦法。工效掛鉤形式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三、 按照常政發[2005]158號文件精神,對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的掛鉤比例統一調整為:當年核定的效益基數大于工資基數的,基礎比例1:0.85,效益實績每增長1%,掛鉤比例增加0.01%,最高不超過1:1;當年核定的效益基數小于工資基數的,掛鉤比例1:0.8。
四、 凡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申報掛鉤方案和年終結算時,應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決算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應對企業工資性費用的提取、列支情況作專門說明。
五、 各掛鉤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經市勞動保障局或市國資委及市財政局批準的掛鉤方案報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按“兩低于”原則和稅收法規的規定,審核確認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工資數額。
六、 2005年度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可在本年12月30日前攜帶有關資料向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申報,其他企業向市勞動保障局申報。市國資委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組織好所監管企業工效掛鉤工作,及時批復企業工效掛鉤方案,并在2006年4月30前將2005年工效掛鉤執行情況分別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
七、 各轄市勞動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可參照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附:一、《2005年度企業工效掛鉤有關口徑掌握意見》 二、《2005年度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自主確定工資)方案核定表》 三、《常州市2005年度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方案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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