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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勞社函〔2009〕70號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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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五年來,我省仍有部分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未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行政復議、訴訟案件居高不下,特別是“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因部分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造成地震傷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難以落實。為切實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風險,依法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工作,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的規定,并結合四川實際,對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對用人單位應當參保而未參保或未全員參保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監察工作力度,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二、各地要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不得以未參加其它社會保險為由限制(不接收)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三、勞動保障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在受理職工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查明傷殘(亡)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對用人單位未為傷殘(亡)職工參保的,應填寫《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即時送達具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予以查處。 四、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收到《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后,依法立案并作出處理。案件處理結果和用人單位參保情況及時反饋工傷認定部門。并根據當地勞動保障誠信評價開展情況記入用人單位信用檔案,可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作為誠信評價參考。 五、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強工傷認定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協調,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和依法行政,將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落到實處,以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
附件: |
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存根)
[200 ] 號
監察總隊(中隊、大隊):
(單位)職工 于 年 月 日發生傷殘(死亡)事故(或被初次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經查,該單位未為(傷殘、死亡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特此函告,請依法查處。
附材料: 份 頁。
二00 年 月 日 ----------------------------------------------------------------------------------------------------------------------------------- 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正本)
[200 ] 號
監察總隊(中隊、大隊):
(單位)職工 于 年 月 日發生傷殘(死亡)事故(或被初次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經查,該單位未為(傷殘、死亡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特此函告,請依法查處。 附材料: 份 頁。 二00 年 月 日 附件2: 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反饋函(存根)
[200 ] 號
工傷保險處(科): 你處(科) 年 月 日轉來的《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函》([200 ] 號)收悉。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5號),我隊已作如下處理: …… 特此回復。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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