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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全面貫徹實施《江蘇省殘疾人事業“十五”計劃綱要》,落實第二次全省殘疾人事業工作提出的工作目標,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江蘇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做好殘疾人(含因工致殘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體系。各級殘聯要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承擔推動和組織實施殘疾人就業登記調查、技能培訓、就業促進和社會保障工作,保證殘疾人平等享有就業和社會保障的權利。 二、突出重點,切實保障殘疾人就業后各項權益的落實。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在當地用人單位就業的殘疾員工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工作,要有針對地開展一次殘疾員工社會保障權利落實情況的檢查活動。各地要在政府的領導下;制定相關政策,積極推進農村殘疾人養老保險。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做好從事自由職業、個體就業殘疾人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工作,做好由就業轉失業的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銜接,并形成規范制度。 三、各地要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的整體規劃,全面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同等條件下,對因工致殘人員優先安排。大力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各級殘聯就業工作機構要積極開展殘疾人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登記,建立健全有關表、冊、臺帳。 (一)用人單位已經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須到同級殘聯就業工作機構填寫中殘聯制定的《在職殘疾人登記表》,為殘疾人發放省勞動保障廳和省殘聯統一制定的《殘疾人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二)凡具有本省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勞動能力并要求就業的殘疾失業人員須持戶口簿、身份證、殘疾人證或因工致殘證明和職業技能證明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區以上殘聯就業工作機構,填寫中殘聯制定的《未就業殘疾人登記表》,領取《登記證》,同時由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向同級殘聯就業工作機構登記備案。 (三)用人單位新招用殘疾人就業的,須持《登記證》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同級殘聯就業工作機構辦理錄用登記備案手續。 (四)殘疾人就業、失業、培訓和參加失業保險情況,由經辦機構按年記入《登記證》。 (五)殘疾人由就業轉失業的,須持原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書等有關證明和證件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委托殘聯就業工作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憑《登記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救濟金。 四、各級殘聯就業工作機構要根據用人單位按比例使用殘疾人的情況和擬招聘殘疾人員的需求以及登記求職殘疾人的特點,依托有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殘疾人進行培訓。對培訓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 五、為做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用人單位須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殘聯報送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殘聯要采取切實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依法對當地用人單位招聘錄用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條例》和本通知要求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