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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公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的征稅問題 (一)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計算補稅問題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企業繳費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按以下規定計算稅款: (一)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 (二)在計算應補繳稅款時,首先應按照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后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計算個人實際應補繳稅款。 1.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計算公式: 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當年企業為每一職工據以計算繳納年金費用的工資合計數÷企業實際繳納年金費用的月份數 上式工資合計數不包括未計提企業年金的獎金、津補貼等。 2.職工個人應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 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當年企業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合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上式計算結果如小于0,適用稅率調整為5%,據此計算應補繳稅款。 3.企業應補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數計算公式: 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 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