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一至四級工傷人員退休后如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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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一)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今后執行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政策。基本養老金標準低于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的差額部分,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繼續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返還本人,不發給按繳費年限計發的一次性養老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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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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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下發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其基本養老金待遇不再重新核定。之前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按月領取的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及支付渠道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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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因工傷發生的輔助器具配置費、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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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包括其中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在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時的基數,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本人工資確定;如本人工資低于死亡前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的,按照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確定;如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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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況,做好待遇銜接工作,堅決杜絕享受待遇中斷或重復享受問題的發生。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所在單位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時,另需填寫《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申報表》。 附件: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申報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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