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迅速、妥善處理工傷職工重大傷亡和疑難案件,保障勞動者因工致殘或者職業病傷害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州市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規定,制定本應急預案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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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應急預案所稱的工傷職工重大傷亡和疑難案件,是指用人單位發生了屬于第三條范圍的案件,因沒有及時按規定處理有關待遇等問題而與傷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發生爭議,傷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到本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要求認定工傷并予以工傷賠(補)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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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重大傷亡案件,是指用人單位一次因工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疑難案件: (一)職工發生因工重傷事故后,用人單位不及時送醫院救治,或不按規定及時支付(墊付)工傷醫療費而延誤治療的投訴; (二)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傷亡職工或者其親屬工傷待遇發生的重大爭議,工傷職工或傷亡親屬到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部門或其上級部門投訴的; (三)工傷職工存在復合傷、病,其關聯性不清晰而無法認定是否工傷或視同工傷的; (四)工傷投訴涉及面廣,影響大、勞動關系復雜,經調查取證仍無法確認受傷害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可能需要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勞動關系后再認定是否工傷或視同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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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廣州市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規定,將本應急預案范圍的案件納入處置勞動保障突發事件危機領導小組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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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屬于本應急預案范圍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工傷認定程序(見附件),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的申請,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確需循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案件則為40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并依法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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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于投訴的重大傷亡事故,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于受理之日起2天內書面報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局)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并將案件辦結情況于案件辦結之日起5天內報送市局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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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于投訴的重大傷亡和疑難案件,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依法行政、特事特辦、從速辦理”的原則妥善處理。對依職權處理案件有困難時,經報局主要領導同意后,于受理案件之日起10天內書面報告市局,市局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3天內派員協同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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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重大傷亡事故勞動關系不清晰的處理,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認受傷害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或工傷認定結論。確需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明確勞動關系的重大傷亡和疑難案件,工傷保險管理機構應在按規定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訴當事人需要補正全部材料時予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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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復合傷病,新、舊傷病等疑難案件處理時,應由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治療醫院經治醫生等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后,再酌情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仍因傷病關聯性不清晰而無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時,應于受理案件之日起30天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鑒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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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將工傷職工送醫院救治的,生產經營(或注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即送工傷職工到醫院救治,并按規定墊付(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且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及時將工傷保險待遇計發給用人單位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如符合工傷保險三大目錄范圍及標準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8萬元(含8萬元),且用人單位繼續支付工傷醫療費有困難的,經批準后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先行核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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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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