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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局,各區(縣)勞動局、財政局: 市勞動局、財政局滬勞(85)資創字第207號文下達后,在執行中,部分單位提出了一些問題,現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請按下列意見掌握處理: 一、凡符合計劃內第二胎條件生育的"非獨生子女",其托兒補貼費和幼兒管理費可按滬府發【1985】47號文中"家長要多負擔二元,單位報銷部分相應減少二元"的規定辦理;凡超計劃生育的子女(包括第二胎、第三胎),其領養費、托兒補貼費和幼兒管理費,仍應按滬府發【1984】64號《上海市推行計劃生育的若干規定》中"超計劃生育的子女的托費自理"的規定辦理。 二、原由夫婦雙方單位各半負擔的職工子女領養費、托兒補貼費和幼兒管理費補貼,如夫婦雙方中一方出國自費留學或到境外定居,另一方職工單位仍按雙方各半負擔的規定執行。 三、夫婦中一方為在校研究生(不包括由單位委托代培的研究生),另一方為本市全民所有制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其子女領養費、托兒補貼費和幼兒管理費補貼可全部由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報銷。 四、合同制工人和計劃內臨時工的子女的領養費、托兒補貼費和幼兒管理費,可按所在單位固定職工的規定辦理。 五、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自辦托兒所、幼兒園,招收本單位男職工子女的,除收取職工本人自負部分和向女方單位報銷部分外,由男方向本單位報銷的部分可不予計收,不計入按60%改善設施、購買教玩具,40%增發保教人員獎勵費的基數金額內。各單位向職工女方單位及外單位職工收取的托兒補貼費、幼兒管理費中按40%提取的保教人員獎勵費,在對保教人員發放時,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十元。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