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盤錦市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根據《盤錦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盤政規[2000]5號),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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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范圍內的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 (一) 本辦法所稱城鎮困難企業,是指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經貿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對申報單位經營情況核準后被確認為城鎮困難企業的單位。 (二) 本辦法所稱就業轉失業人員,是指城鎮各類企業中與企業建立了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勞動關系,并因合法原因與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城鎮各類企業失業人員。 (三) 本辦法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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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長期停產、半停產和連續二年以上虧損的企業:上年度虧損且固定支出大于現金流入的企業;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已經關閉或停產確需退出市場的企業。困難企業按財政年度認定,當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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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困難企業、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按以下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 城鎮困難企業按本企業上一年度工資總額底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由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待遇。困難企業職工年工資總額低于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退休人員超過職工總數30%的企業,按30%以上退休人數乘以職工人均繳費額交納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 (二) 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可以按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按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8.6%繳納基本醫療 保險費。按社會平均工資的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由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待遇:按社會平均工資的8.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支付的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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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就業轉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及破產、關閉、改制單位的退休(退養)人員、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繼續繳費: (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男30年,女25年)的,退休后繼續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時止。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 (二)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實繳年限未滿五年的,退休后繼續繳費至滿五年時止。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年限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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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破產、改制單位要在資產變現中留足退休(退養)人員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提取標準: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10年;退養人員提取標準;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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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事業保險制度并軌中與企業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的人員,由企業按統籌地區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底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由個人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應繳費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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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實施產權制度改革解除勞動關系且仍在原企業接續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企業參加醫療保險的,其本人仍在原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原企業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其本人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由個人一次性不足所差年限應繳費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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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就業轉失業人員應當從解除勞動關系次月起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應當出具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證明。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個體勞動者,須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被單位招(聘)用重新就業的,就業單位已經參加醫療保險的,其本人應按就業單位職工參加醫療保險,繳費基數重新核定,就業單位應為其建立個人帳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就業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的,本人可繼續按原辦法參加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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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困難企業、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按年度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中斷繳費。超過規定繳費時間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計算到補繳金入基本醫療保險帳戶時止,繳費后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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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困難企業、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率,隨著經濟發展和醫療水平的提高可做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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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困難企業、就業轉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及破產、關閉、改制單位的退休(退養)人員、破產企業實行身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按《盤錦市城鎮職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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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城鎮同類企業及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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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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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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