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體制區域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城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將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在勞動系統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處罰法》,對于規范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和轉變工作職能,改進勞動管理工作,加強廉政建設,調整勞動關系,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意義。最近,國務院發出了《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對國家行政部門學習貫徹《行政處罰法》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行政處罰法》的實施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內容,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處罰法》對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行政處罰法》是全面規范行政處罰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所確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制度、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制度、聽證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等,是對現行行政處罰制度的重大改革,將對勞動行政部門轉變政府職能和勞動行政執法及監督制度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也對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結合勞動工作的實際,全面理解和掌握《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內容,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意義。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在1996年10月以前,要通過集中組織學習和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對勞動行政執法人員和從事勞動法制工作的人員普遍輪訓一遍,使其能夠在工作中正確適用《行政處罰法》。 二、抓緊做好勞動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規章只能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額的罰款;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按照國發[1996]13號文件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如:從事公共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如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流通、銷售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依照上述規定精神,勞動部將對現行勞動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地勞動行政部門也要認真清理地方政府勞動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設定警告、罰款以外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地方政府勞動規章,如果工作確實需要的,應抓緊修改完善,使其依法上升為地方性勞動法規。對一些僅是個別行政罰款數額超過地方有關罰款限額規定而勞動管理中又必須強化罰款力度的地方政府勞動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其他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處罰的,能納入同類勞動規章的,在修改勞動規章時予以吸收,不能納入同類勞動規章的,自《行政處罰法》施行之日起,將失去效力。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清理規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這之前,現行勞動規章已規定的行政處罰仍然有效,但是,《行政處罰法》施行后制定的勞動規章新設定行政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三、依法清理勞動行政執法機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行政執法機構,不得實施行政處罰權。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事業單位未經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托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勞動行政部門中各類行政執法機構較多,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認真予以清理。凡是勞動行政部門內設機構(如:勞動監察機構、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勞動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沒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勞動行政部門自行委托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都要盡快予以糾正。勞動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應以所屬勞動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由行政和事業編制人員組成的勞動監察大隊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它與所屬勞動行政部門之間不是行政委托關系,也不能以勞動監察大隊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對勞動系統中,沒有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委托,正在行使且以后還要繼續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并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業組織,應抓緊制定勞動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勞動規章,明確這些事業組織的法律地位。 四、加強行政處罰的制度建設,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勞動行政執法體制。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要建立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的聽證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等。勞動部擬制定統一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明確聽證的范圍、聽證的組成人員、聽證規則等。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工作制度,探索如何實施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改革行政執法機關經費管理體制,改變行政處罰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機構利益直接掛鉤的做法,不斷提高勞動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權威。 五、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工作,逐步建立勞動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建立勞動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目的,是要維護和監督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證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同時,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條例》,及時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各地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按照國發[1996]13號文件的要求,在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統一部署下,具體組織、承擔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接到本通知后,請抓緊部署本地學習貫徹《行政處罰法》的工作,針對本地實際,認真做好《行政處罰法》的實施準備工作,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告我部政策法規司。1996年9月底前,各地要將學習貫徹《行政處罰法》工作情況用書面形式報送我部政策法規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