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工會經費的征繳管理,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福建省實施辦法》、《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福建省總工會、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閩工[2005]2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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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行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工會經費(含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下同)的轄區內的所有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實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 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福建省總工會批準的實行自管工會經費的省級產業(系統)工會(詳細名單附后)的所屬繳費單位暫不包括在上述適用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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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其中撥繳給上級地方工會40%部分的經費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基層工會應留成60%部分的經費由繳費單位同時撥給其所在的基層工會。 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企業,其按月向上級地方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工資總額0.5%的補償金,全額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實行自管經費的省直屬企業工會(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會委員會、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工會委員會、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中國水利水電閩江工程局工會委員會、中國福建對外貿易中央集團工會委員會)所屬基層繳費單位應繳納所在地地方總工會部分的經費,按其應繳納的比例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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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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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繳費單位在開業投產后的一年內成立工會的,自成立工會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撥繳工會經費登記手續;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自開業投產滿一年后的30日內,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撥繳工會經費登記手續。繳費單位應填報《福建省繳納工會經費登記表》(一式三份),經審核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地方工會和繳費單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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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會經費實行按月代征。繳費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會經費申報手續,15日前向銀行解繳工會經費。逾期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費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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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行“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繳費的,開戶銀行向繳費單位開具《福建省稅庫行橫向聯網電子繳費憑證》,并將代征的工會經費解繳到人民銀行國庫。人民銀行國庫會計核算系統中,在預算收入類級科目“非稅收入”款級科目“專項收入”項級科目“其他專項收入”下,增加一個目級科目“工會經費收入”,編碼為103029901,預算級次為地(市)級或縣級,統計代碼為1030299。繳入人民銀行國庫的工會經費,列“103029901非稅收入——專項收入——其他專項收入——工會經費收入”科目。 暫未實行“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繳費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繳費單位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繳費單位以現金繳費的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并按票證繳費期限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匯總繳款書》。預算收入科目編碼、級次的填列參照聯網繳費的內容填寫。為減少原始憑證量,“工會經費收入”不單獨開票,并入其他同級次稅費一同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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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實行“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繳費的,開戶銀行向繳費單位開具《福建省稅庫行橫向聯網電子繳費憑證》,并將代征的工會經費解繳到人民銀行國庫。人民銀行國庫會計核算系統中,在預算收入類級科目“非稅收入”款級科目“專項收入”項級科目“其他專項收入”下,增加一個目級科目“工會經費收入”,編碼為103029901,預算級次為地(市)級或縣級,統計代碼為1030299。繳入人民銀行國庫的工會經費,列“103029901非稅收入——專項收入——其他專項收入——工會經費收入”科目。 暫未實行“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繳費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繳費單位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繳費單位以現金繳費的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并按票證繳費期限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匯總繳款書》。預算收入科目編碼、級次的填列參照聯網繳費的內容填寫。為減少原始憑證量,“工會經費收入”不單獨開票,并入其他同級次稅費一同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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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基層工會應留成60%部分的經費,由地方總工會監督繳費單位及時足額撥給其所在基層工會(用地方總工會統一印制的《工會專用結算憑證(行政撥繳工會經費繳款書)》作為撥繳憑證,據此憑證可在稅前扣除)。基層工會必須按規定開立銀行賬戶。對尚未開立銀行賬戶的,繳費單位可將60%部分的工會經費暫撥到單位行政的銀行賬戶,實行單獨核算,開支由工會主席審批,待基層工會開立銀行賬戶后轉入。 基層工會留成60%部分的經費,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納入委托地稅機關代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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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工會經費因誤征、錯征、串戶等造成多繳的,由縣以上工會將多繳的工會經費從“工會經費集中戶”退還給繳費單位。經繳費單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繳的經費抵頂以后應撥繳的工會經費;工會經費因串戶等原因作為財政收入入庫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向同級財政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將其退庫到“工會經費集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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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會經費代征管理軟件采用與省地方稅務局征管信息系統相同的技術架構,在全省范圍內統一使用,把工會經費代征工作納入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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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因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以上發不出工資的,可提交相關書面證實材料,向縣以上工會申請緩繳工會經費,縣以上工會應在20個工作日內批復,并通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但緩繳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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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或拒繳工會經費,經催繳無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單位名單反饋給地方工會,由縣以上工會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繳費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又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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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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