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新時期的退伍安置工作,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勞動就業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當年退出現役,符合現行安置政策,應在本市城鎮安排工作的義務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應征入伍前具有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 (二)應征入伍前具有城鎮戶口的服役10年以下的復員士官; (三)應征入伍前雖不具有城鎮戶口,但具備以下條件的退伍義務兵:1、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榮獲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二級英雄模范獎章以上榮譽稱號的;2、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三等傷殘軍人;3、入伍前隨父母生活同一戶口,在服役期間父母遷居城鎮(轉為非農戶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現居住地安置落戶,有父母現所在單位和現住地公安機關證明的;4、入伍前為孤兒或入伍前隨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間父母雙亡而孤身一人的;5、因戰犧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經市征兵辦公室批準接槍入伍的; (四)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符合條件易地轉業安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接收安置的士官。
|
第三條
退役士兵自愿自謀職業,經審批后符合條件的,由戶口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向其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補助金后,當地政府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易地轉業來莞接收安置的士官,其自謀職業補助金,按市分配到所在鎮或單位負責解決。市屬單位無法解決自謀職業補助金的,可申請市財政解決。
|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具體工作。
|
第二章
自謀職業辦理程序
|
第五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本人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會事務辦公室提出自謀職業書面申請,填寫《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廣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申請表》。
|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會事務辦公室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
|
第七條
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憑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會事務辦公室填發的領款通知書,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
第三章
補助標準
|
第八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愿自謀職業補助金的發放標準: (一) 城鎮退役義務兵按本市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2至2.5倍發放; (二) 退役的復員士官按本市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2.5至3.5倍發放; (三) 轉業士官按本市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3至4倍發放; 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除按原基數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補助經費外,每多服役一年,增加相當于當地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個月的經濟補助。
|
第九條
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三等傷殘軍人自謀職業的,除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外,另按國家規定發給傷殘撫恤金。
|
第十條
服役期間立功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除執行上述規定發給一次性補助金外,對榮立個人一等功和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的補助金;榮立個人二等功的,增發20%的補助金;榮立個人三等功的,增發10%的補助金。
|
第四章
補助金籌集與發放
|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各級政府要將當年當地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所需的補助金列入財政預算安排。
|
第十二條
自謀職業補助金原則上不允許現金支付,一般通過銀行現金支票或儲蓄存折發放,不允許他人代簽代領。
|
第五章
附則
|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在自謀職業期間被招工招干,已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的不予收回。其軍齡、待分配安置時間,可一并計算為所招工招干單位的連續工齡,享受該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職工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偽造、涂改基本檔案材料的,騙取傷殘證件和功臣榮譽證書的。 (二)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三)退伍后,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四)按照國家現行安置政策規定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的; (五)按規定已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從組織分配的。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有抵觸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