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植入人體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醫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醫用材料的管理工作,根據《黔南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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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黔南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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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嚴格執行貴州省物價局、衛生廳、財政廳《貴州省醫療服務價格(試行)》規定,凡是價格項目“除外內容”和“說明”中未明確規定可另計費的醫療器材、醫用衛生材料及醫用特殊物品等費用,一律不得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或轉嫁由參保患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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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診療時需使用植入人體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醫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醫用材料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貴州省醫療服務價格(試行)》“按購進價加一定差率計收”的規定審核申報費用。即購進價1000元以下(含1000元)加收8%,1001至5000元(含5000元)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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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植入人體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醫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醫用材料,按下列標準計算基數后作為乙類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費用由參保患者承擔。 1、單價在5000元以內(含5000元)的按實際申報價格計算基數; 2、單價在5000至10000元以內(含10000元)的按95%計算基數; 3、單價在10000至20000元以內(含20000元)的按90%計算基數; 4、單價在20000至30000元以內(含30000元)的按85%計算基數; 5、單價在30000以上的按80%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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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過程中確需使用植入人體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醫用材料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交《黔南州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特殊檢查(治療)、特殊材料、特殊藥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申報審批表》和定點醫療機構加蓋醫院印章的進貨發票復印件向就醫所在地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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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由黔南州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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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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