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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廈門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順利施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實施《暫行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的外來管理、技術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本市城鎮戶籍職工標準繳納的,須參加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并按《暫行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分娩、流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滿1年以上的,按《暫行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不超過三個月的,補繳后女職工按《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或欠費在三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該單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暫停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暫行辦法》規定支付。 四、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年,其女職工失業后分娩的,按《暫行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五、女職工生育津貼月標準以該職工分娩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全體參保人員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分娩三個月,難產三個半月,多胞胎(雙胞胎)生育津貼在三個半月的基礎上每多生一個增加半個月。超過上述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發放。 六、參保女職工在分娩、流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后的次月20日起到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