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其老年的基本生活,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6〕2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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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武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從政府公布征地之日起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含鎮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規劃區外的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其土地因被國家依法征收后,被征地農戶人均耕地面積低于武江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三分之一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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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和待遇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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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社保經辦機構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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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為基本模式。堅持繳費及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比例,基金收支平衡;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基金,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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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村集體按比例承擔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三)當地政府補助。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助資金,具體按征地補償總額的10%計提(若平均征地單價為5萬元/畝,則應付0.5萬元社保費用),該費用列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時計提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專項用于政府定額補貼和建立養老保險儲備金等。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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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一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費、集體補貼和政府補助三方負擔,集體按個人繳費標準補貼100%(不足補貼的,可按實際收益由集體另定),政府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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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月繳費基數分為40元、60元、80元、100元、120元、150元、200元七個檔次。其中同一村集體的參保人員只能集體協商選擇其中一個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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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凡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均由所在村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并登記造冊,由村委會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向社會公示一周后,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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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村集體作為參保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參保人以公民身份證號作為唯一終身的社會保障號,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和所在經濟組織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及政府補貼一并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金額用于本人養老,在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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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參保登記時,男、女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人員,需按以上標準一次繳納部分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記錄相應的繳費年限并建立個人帳戶。 (一)男、女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一次繳納 15年的養老保險費; (二)男、女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人員一次繳納 13年的養老保險費; (三)男、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人員一次繳納 10年的養老保險費; (四)男、女年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人員一次繳納 5年的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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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按第十一條參保后的續繳養老保險費,原則上可由個人和村集體協商各按每年繳費標準50%的比例逐年、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同級政府不再承擔財政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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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由個人和村集體承擔的部分,由村集體每月20日前負責代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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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儲備基金制度。儲備基金按當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征集總額的2%建立。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助資金專戶中劃撥。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儲備基金主要用于長壽者養老金支付完畢后的不足部分和養老保險待遇提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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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登記時,男、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人員,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從繳費下月起,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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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男、女年滿60周歲,且累計繳費15年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選擇一次性退保;也可由個人選擇延繳至滿15年,或以躉繳方式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用后,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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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上述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首次領取月基本養老金按個人賬戶貯存金額除以180計發。 養老金水平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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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于每年12月底前,由本人或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從次年1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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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經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金額一次性退給本人后,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死亡的,可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死者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地方統籌儲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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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領取待遇期間身故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到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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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不得拒繳、少繳和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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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按本辦法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繳費的,其養老保險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能合并計算),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核定待遇。 (二)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的,在申請養老保險待遇時,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可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并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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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每半年會同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一次核查,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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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冒領。凡擠占、挪用、截留、冒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按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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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在武江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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