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在线观看人成激情视频_av中文字幕网免费观看_51激情精品视频在线观看_久久久久综合网 - 最近中文字幕免费8

云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

2008-06-01 云南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的農民工是指本人戶籍關系登記在農村,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成立農民工工作協調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勞動保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建設、農業、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應當積極做好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 就業服務和培訓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和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保障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的就業權,對農民工就業不得設置任何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實行“培訓、就業、維權“一體化模式,開發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勞務品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第六條  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當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的招、用工行為,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查處以職業
介紹或招工為名損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
第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民工培訓規劃,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承擔培訓經費的機制。各級勞動保障、教育、科技、建設、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扶貧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統籌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第八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和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應當承擔農民工培訓任務,建立農民工培訓、技能鑒定臺帳,作為有關部門日常監管的依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農民工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
     對從事礦山行業以及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生產、經營作業的農民工,必須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 勞動關系和工資
第十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農民工名冊。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農民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工作起止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等內容。
第十二條  建設領域所有工程項目一律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在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并從項目工程預付款中向專戶內按合同工程價款的3%預存工資保證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在工程竣工并結清農民工工資前不得支取保證金。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工尚未竣工的項目,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開設專戶和預存工資保證金。
     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企業簽訂協議時,應將預存工資保證金作為工程建設協議的內容。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在辦理工程項目開工手續時,應當督促建設單位為工程總承包企業按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提供條件。
第十四條  非建設領域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到用工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預存不低于本單位全部農民工1個月工資總額的保證金,預存期限1年。預存情況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大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察力度,同時要幫助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向當地人民法院先行申請支付令,并依法嚴格查處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建立勞動關系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農民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職業安全衛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向新招用農民工告知勞動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為農民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管理人員不得違規指揮、強令農民工冒險作業,不得強迫農民工從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工作。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必須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農民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證明材料交農民工。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離崗前必須為其作職業病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交農民工;未作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各級勞動保障、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用人單位對農民工安全衛生保障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要求其改正,并可以向勞動保障、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其他權益保障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可以先行辦理工傷、醫療保險,逐步參加養老、失業、生育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得與農民工訂立免除或減輕其對農民工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所應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工會組織對在城市生活困難的農民工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幫助農民工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農民工就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流入地人民政府負責,公辦學校吸納為主“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安排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農民工子女在農民工就業所在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應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收取其他費用。
     農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公辦學校予以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對患特定傳染病的農民工提供免費治療。將農民工適齡子女預防接種工作納入免疫規劃,與本地兒童享受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向農民工提供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免費服務,免費為農民工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應當把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納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一項工作內容,支持集中建設一批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用人單位應當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工程施工類企業向施工現場農民工提供的宿舍,應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有關規定;其他行業用工單位向農民工提供的宿舍,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有關規定。
     農民工自行安排暑住場所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補助,并可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應當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在農民工較多的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集體協商代表中應當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二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把農民工作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按照有關規定免費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云南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安排農民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大規模群體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良行為記入勞動保障誠信檔案,并向其主管部門通報,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人民銀行應當把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征信系統。
     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3年內不得評為文明、先進單位,不得授予榮譽稱號。該用人單位法人或負責人不得參與各類評選、表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連續3年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有關監督招投標活動的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依法限制該企業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三十二條  相關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行政問責的,由監察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按規定實施行政問責。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農民工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如果此法規有錯誤,請您糾正。請點擊此處 提交錯誤內容或者您糾正的內容!

您想查找的法規我們沒有收錄?請點擊此處 提交沒有收錄的法規!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

您還沒有登錄,請 登錄 后再發表評論。如果還沒有注冊,請 注冊  

   登錄



相關法規:


相關案例:


相關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