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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
《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試行)》(簡稱《支付標準》)已經省物價局審核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各地要按照《廣東省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準入標準》(粵勞社辦〔2006〕374號)的規定嚴格管理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評審、認定等工作,并依照《廣東省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康復醫療服務協議書(試行范本)》(粵勞社辦〔2007〕277號)與醫療(康復)機構簽訂工傷康復醫療服務協議。
二、《支付標準》僅限在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范圍內執行,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各統籌地區康復協議機構須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其所能提供的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經省工傷康復專家委員會評估核準后方可按此標準執行。
四、省級工傷康復專科醫療機構開展的工傷康復服務支付標準可在《支付標準》規定的標準基礎上上浮10%。
《支付標準》試行期為兩年,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映。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