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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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由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農民合同制工生活補助金由其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外地城鎮戶籍失業人員可選擇在繳費地或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繳費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到我市任何一個區(縣級市)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并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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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最低繳費年限“滿一年”的要求,不限于最后一個繳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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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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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民合同制職工在參保期間轉為城鎮戶籍的,入戶前在入戶地所屬統籌地區連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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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業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地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在花都、番禺區和從化、增城市參保的按《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穗人社發〔2010〕141號)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單位繳交部分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由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 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同時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從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延期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或因各種原因被停發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給予補發失業保險金的,在補扣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補相應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時,自愿選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給予辦理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手續。延期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給予補發失業保險金的,在補交應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后,可補相應月份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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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本局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條例》和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條例》和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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