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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下同)、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全殘人員和供養親屬的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全殘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1至4級企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以及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員(含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按照《2008年工傷全殘人員傷殘津貼調整表》明確的標準,1至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35-10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元。 生活護理費:以2007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調整,調整比例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來源 調整上述三項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人員的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人員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此次調整待遇工作,由各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實施。此項工作于2008年7月底前結束;8月底前,各市要寫出總結,填寫《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統計表》,分別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