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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能力鑒定辦事機構: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對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時進行傷殘等級的勞動能力鑒定,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醫療鑒定專家討論研究,制定了《蘇州市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期參照標準》(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本通知所稱傷情相對穩定期是指: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自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診斷為職業病起,經醫療機構治療傷情痊愈或傷情基本穩定的時間。 二、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傷情相對穩定期后,就工傷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情況,向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三、傷情相對穩定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職工傷情嚴重,經治療后出現以下情況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情相對穩定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多不得超過停工留薪期的延長期限: 1.骨折合并神經損傷、骨不連、畸形愈合或需再次手術安裝人工關節的; 2.損傷部位出現感染、狹窄、粘連、瘺、竇道等,傷情未有效控制,需要繼續治療的; 3.病情仍在惡化或伴有嚴重并發癥尚未有效控制的; 4.其它傷情嚴重、病情特殊的。 四、各市、區勞動能力鑒定辦事機構,應當根據《蘇州市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期參照標準》,及時受理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以保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準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附件:《蘇州市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期參照標準》 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