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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中央在京企業,計劃單列企業: 2009年3月底,我市公布2008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44715元,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以下簡稱市政府183號令)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需按照新公布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重新核定2009年1至3月份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休時間為2009年1至3月,且已按2007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核準并領取市政府183號令及相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含: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待遇。 二、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調整后上述人員需重新核定“Z實指數”、“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養老金合計”、“計發合計”和“統籌支付金額”。調整辦法如下: (一)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1.基礎養老金 J = (C平 + C平 × Z實指數)÷ 2 × N實+同 × 1% 只調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計算出基礎養老金的結果,其他參數不參與調整。 2.過渡性養老金 G同 = C平 × Z同指數 × N同 × 1% G實 = C平 × Z實指數 × N實98值 × 1% 只調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計算出G同與G實的結果,其他參數不參與調整。 3.養老金合計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準表》中“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重新核定后,相應的“養老金合計”應隨之調整。 4.計發合計 重新核定后,“養老金合計”高于當期的最低保障標準,則“計發合計”與“養老金合計”相同;“養老金合計”低于最低保障標準的,“計發合計”不變,仍為當期最低保障標準。 5.統籌支付金額 根據《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京勞社養發〔2007〕21號)第三條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過渡期的規定,新、老計發辦法進行比較時,2009年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增長幅度應不超過原辦法的80%,重新核定后的“計發合計”金額與原辦法計發金額相比,計算出最終的“統籌支付金額”。具體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1)重新核定前按新辦法核定的基本養老金高于原辦法,并且新辦法高于原辦法80%的,重新核定后“統籌支付金額”不變; (2)重新核定前新辦法高于原辦法,但低于80%,重新核定后仍未超過80%的,按重新核定的“統籌支付金額”發放;如重新核定后高于80%,則“統籌支付金額”按封頂80%發放; (3)重新核定前原辦法高于新辦法,重新核定后原辦法仍然高于新辦法的,仍按原辦法待遇支付,“統籌支付金額”不變; (4)重新核定前原辦法高于新辦法,重新核定后新辦法高于原辦法,如不高于80%,“統籌支付金額”按重新核定后的發放;如重新核定后高于80%,“統籌支付金額”按封頂80%發放; (二)一次性領取養老補償金人員 一次性養老補償金= C平 × Z實指數 × N實+同 × 2 由于C平調整,“一次性養老補償金”需重新核定,“一次性養老金合計”應隨之調整,并補發重新核定后的差額。 三、調整流程 (一)市退休核準行政部門4月13日前統一完成上述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新核定工作。 (二)《職工平均工資調整后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告知書》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到辦理退休核準手續的退休核準行政部門或養老保險繳撥關系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打印;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由其所在地社會保障事務所到所屬區縣退休核準行政部門或屬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打印。《職工平均工資調整后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告知書》需在退休核準行政部門簽章,并由單位、社會保障事務所告知退休人員本人。 (三)對于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應通過“退休審核”模塊下的“183號令因上年社平工資調整退休待遇變更”模塊進行“變更”操作。調整后的金額計入5月份,報表日期為5月份的《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支付月報表》的“過渡養老金”欄目中。對于補支調整后的差額,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通過月報外補支明細錄入中選擇“新參統補支”原因后,生成補支金額。 (四)對于一次性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應通過“退休審核”模塊下的“183號令一次性領取退休待遇變更”模塊進行“變更”操作,在月報外補支明細錄入中選擇“新參統補支”原因后,生成補支金額。 (五)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將調整補發數據傳送至工行、郵局等代發機構,并及時將基金撥付到位,確保調整額于2009年5月15日前補發到位。 (六)對于退休核準行政部門已經核準退休,但是還未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辦理支付手續的退休人員,申報退休核準單位在調整實施前必須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辦理支付手續,到時仍未辦理的,需到退休核準行政部門重新進行核準。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職工平均工資調整后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告知書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