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市本級國家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勞社辦字〈2002〉63號)精神,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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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療補助原則 (一)醫療補助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原則。 (二)合理確定醫療補助標準原則。補助水平要逐步提高,調增幅度視財力狀況和調資水平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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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醫療補助范圍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經批準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全額事業單位的工人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經批準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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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和用途 (一)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標準應根據市本級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人數當期實際醫療消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由呼倫貝爾市財政局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每年核定一次。呼倫貝爾市本級國家公務員2004年籌資標準為本級公務員本人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總額的3%。 (二)市本級公務員醫療補助3%全部計入個人帳戶,主要用于個人小病防治、定點藥店刷卡購藥、門診治療、個人體檢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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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本級事業單位補助辦法 市本級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可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事業單位差額補貼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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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撥款方式與計賬辦法 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全額撥給各單位,由各單位向地稅局直屬征收管理分局繳納。由直屬征收管理分局在醫療保險專用繳款書繳費名稱格單列公務員醫療補助,并在相關欄注明金額。市醫療管理中心按照醫療保險專用繳款書注明公務員醫療補助的金額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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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駐旗市事業單位按當地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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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海拉爾區參照市本級公務員補助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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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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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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