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經省政府同意,從2010年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960 元/月;二類地區,790 元/月;三類地區,670 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7.8元/小時;二類地區,6.4元/小時;三類地區,5.4元/小時。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