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范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等有關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并在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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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定額調整。 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低于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7年12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3%。 (三)適當傾斜。 1.符合本辦法調整范圍第一類(企業退休人員)第1、2項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對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3元。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2017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符合本辦法調整范圍第二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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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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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批權限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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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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