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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進行2008年調整,具體方法如下: 一、從2008年1月1日起,對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城市化退休人員、下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 二、普遍增加辦法為:每人每月增加95元,并按照企業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進一步增加基本養老金,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5元(未滿1年的繳費年限部分,每繳費1個月折算為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為單位計算)。 三、在普增的基礎上,對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四、在普增的基礎上,對下列企業退休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條件的不重復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1.199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且在2007年12月31日年齡(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不包括建國前的老工人)的人員; 3.原工商業者。 (二)1997年12月31日前在社保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且在2007年12月31日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同時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但不重復享受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企業退休人員同時符合第三、四條條件的,可以同時按照第三、四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六、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間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調整標準和第二、三條規定的標準一致。 七、調整后企業退休軍轉干部養老金仍達不到我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補齊。 八、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后,其社會醫療保險費相應增加。 九、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所需款項,由本市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十、本市2008年7月不再另行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進行調整。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