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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企業: 《勞動法》頒布和國務院新工時制度實施以來,大多數企業都能夠嚴格執行國家的工時規定,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持了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但是,也有一些企業未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擅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隨意擴大實行的范圍;還有的企業強迫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大大超出法律法規允許的工作時間;有的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后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這些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企業和社會的穩定。為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現就嚴格依法執行國家工時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各類企業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企業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要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工作時間的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對于生產工藝流程不能中斷,需24小時連續作業的崗位,企業應實行多班工作制,靈活安排輪班工作。如實行“四班三運轉”辦法等,禁止“兩班”連續輪流作業的行為,確保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二、嚴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和管理。企業因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具體辦法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報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報我局審批。 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企業應明確人員,不得混崗混員,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同時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周期內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并且每周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三、建立健全工時管理制度。企業應建立職工工作時間登記制度,要書面記錄職工工作時間情況,并保存備案。有條件的企業可運用上下班電子打卡等科學管理手段加強工時管理。 四、嚴肅查處違反國家工時規定的行為。企業執行工時制度情況是勞動保障執法監察的重點內容之一。經查違反國家工時規定的,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規定處罰。對造成職工傷害的從重處罰。對未建立工時管理制度而不如實提供有關工時資料的用人單位,責令其改正。在責令期內未改正的,按照《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