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管理和監督,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管理行為,預防勞動違法行為的發生,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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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1998年1月1日以后新開辦的各類企業,以及改制后的國有、集體、鄉鎮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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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各項勞動管理制度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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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包括:勞動用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勞動保護、勞動紀律、職工獎懲等勞動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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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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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審查工作分別由市、區縣勞動監察機構管轄。 市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上、市內六區市屬外商投資企業及特定用人單位(名單見附件)。 區縣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市勞動監察機構管轄以外的各類用人單位。 管轄不明確或有爭議的,由市勞動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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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應于正式成立或改制后90日內將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報所管轄勞動監察機構備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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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審查的內容: (1)勞動規章制度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2)勞動規章制度是否符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 (3)勞動規章制度具體內容是否公正、實際、完備; (4)勞動規章制度的名稱、結構、文字、用語是否恰當明確; (5)勞動規章制度是否經本單位權力機構審議通過,并征求工會或員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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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審查的程序: 報送。用人單位填寫《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審批意見書》,連同本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報所管轄勞動監察機構進行審查。 審查。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報送的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備案。對審查合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勞動監察機構存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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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審查合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與審查后新頒布法律、法規抵觸的,依新頒布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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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不按本規定報送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審查的,勞動監察機構責令期限報送備案。對拒不執行勞動監察機構構下達的整改指令書的,勞動監察機構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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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審查將列入勞動年檢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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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存檔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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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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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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