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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參保單位: 根據《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湖南省2010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湘人社通字[2010]11號)的有關規定和長沙市執行850元/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實際情況,從2010年8月1日起,本省級失業保險金標準由532元/月調整為680元/月,門診醫療費標準由26.6/月調整為34元/月。調整后其中農業戶口合計為680元/月,非農業戶口合計為714元/月。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與之掛鉤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均作相應調整。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