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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2006-10-13 黃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湖北省黃石市
批準文件:
大冶市、陽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城市各區(開發區)勞動局(勞動人事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信訪條例》和《湖北省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勞動保障工作實際,經報請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黃石市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黃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正確區分不同性質的矛盾,最大限度地預防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減少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全力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制、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信訪條例》、《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湖北省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防患未然。要在充分考慮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考慮群眾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礎上出臺政策措施,從源頭上防范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要建立健全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利益協調機制和預警工作機制,及時消除誘發群體性事件的各種因素,力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群體性事件由發生地的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處置;跨地區的群體性事件由市應急領導小組直接負責處置。
  (3)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統一政策宣傳、答復口徑。
  (4)快速反應、防止激化。建立群體性上訪事件的聯動協調制度,提前介入,統一調度,事前做到信息反應靈敏,事中做到依法、及時、穩妥,事后做到跟蹤督辦落實。堅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順不宜激”的原則,做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勸返,防止矛盾激化。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事件的預警、預防及應急響應工作。
2 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2.1  市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2.1.1  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市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2.1.2  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成
  組  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副組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管副局長。
  成員單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及法制科、勞動工資科及維穩辦、勞動爭議仲裁科(院)及信訪辦、勞動保障監察科和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培訓科、失業保險和就業科、養老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勞動就業局、養老保險局、醫療保險局等主要負責人組成。
 2.2  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統一組織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2)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工作;
  (3)組織研究解決群體性事件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大處置措施;
  (4)決定對外信息發布口徑及發布時間、方式等。
 2.3  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辦公室及法制科:參與群體性上訪的處置工作;負責局辦公樓的秩序維護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的技術及后勤保障;負責行政復議和參與行政訴訟案件處理工作。
  (2)勞動工資科及維穩辦:負責協調處理群體性上訪事件,參與因勞動工資、勞動合同管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3)勞動爭議仲裁科(院)及信訪辦:負責日常信訪接待工作;負責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事件的處理,參與因勞動爭議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4)勞動保障監察科和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負責勞動保障舉報、投訴案件查處工作。
  (5)培訓科:負責技工學校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管理中有關群體性事端的處理,參與因培訓資格、培訓質量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6)失業保險和就業科、勞動就業局:負責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落實工作;負責下崗失業軍轉干部再就業及由此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參與涉及改組改制企業職工安置不當、再就業優惠政策不落實及失業保險問題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7)養老保險科、養老保險局:負責貫徹落實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政策;負責退休軍轉干部及退伍軍人生活困難補貼的代發工作;參與涉及養老保險政策問題和離退休人員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8)醫療保險科、醫療保險局:負責困難企業、困難職工醫療保險和企業軍轉干部醫療保險政策落實督辦,參與涉及醫療保險問題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制定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充分發揮信訪、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法制等相關機構的作用,及時化解矛盾。
    (1)勞動關系排查工作主要由勞動保障監察科(支隊)負責。建立勞動保障監察科(支隊)、各縣(市)勞動保障監察員、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協管員的三級信訪信息網絡。每周對轄區內企業的勞資狀況進行摸底排查,每周逐級通報,及時發現集體上訪的苗頭,把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消除在萌芽狀態。
    (2)指導企業規范用工由失業保險和就業科牽頭協調,勞動保障監察科(支隊)配合實施。每年抽調各科室的業務骨干分組分片對企業進行規范勞動用工制度等方面的指導服務。每年走訪500家以上企業,從源頭上化解矛盾,預防集體上訪。
  (3)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信訪條例》,提高公民依法維權、依法有序信訪的工作由局辦公室和法制科負責,各科室配合實施。每年舉辦2-3期法律法規培訓班。組織2-3次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從根源上減少信訪事件的發生。為貫徹落實政務公開、依法執政的精神,確保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公開、公平、公正的實施,本局的文件必須由法制科依法審核后方可簽發。
 3.2  預警行動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的協調運行機制,落實責任制度,保證應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 群體性事件的分級
 根據實踐的急迫程度、形成的規模、行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發展蔓延的趨勢以及擬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劃分為四個等級:
  4.1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I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或兩種情況以上的,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達1000人(含本數)以上;
  (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政治敏感區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脈,一次參與人數200人(含本數)以上;
  (3)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或騷亂;
  (4)出現全國范圍或跨省、跨行業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5)造成死傷人數20人(含本數)以上或死亡6人(含本數)以上的;
  (6)視情況需要作為I級對待的事件。
 4.2  重大群體性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或兩種情況以上的,為重大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達200人(含本數)至1000人(不含本數)之間;
  (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政治敏感區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脈,一次參與人數40人(含本數)至200人(含本數)之間;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明顯;
  (4)已出現跨地區或跨行業的連鎖反應;
  (5)造成死傷人數10人(含本數)至20人(不含本數)以之間或死亡1至5人(含本數)之間的;
  (6)造成較嚴重的危害,事態仍有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的事件;
  (7)視情況需要作為Ⅱ級對待的事件。
 4.3  較大群體性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或兩種情況以上的,為較大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達100人(含本數)至200人(不含本數)之間;
  (2)在重要場所、重點地區聚集,堵塞交通,人數在40人(含本數)以下,參與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
  (3)有引發地區、行業性連鎖反應的趨勢;
  (4)造成人員受傷,但沒有造成死亡的;
  (5)視情況需要作為Ⅲ級對待的事件。
 4.4  一般群體性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或兩種情況以上的,為一般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達50人(含本數)至100人(不含本數)之間;
  (2)在重要場所、重點地區聚集,堵塞交通,人數在40人(含本數)以下,參與人員暫無明顯過激行為;
  (3)視情況需要作為Ⅳ級對待的事件。
5  應急響急
5.1  響應程序
  5.1.1  I級響應程序
  事件發生后,發生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先期處置,同時立即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局接報后要立即報告市委、市政府,并上報省勞動保障廳,同時成立應急工作專班并迅速啟動預案,積極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
  5.1.2  Ⅱ級響應程序
  事件發生后,發生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先期處置,同時立即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局接到有關信息后要迅速核實情況,成立應急工作專班并迅速啟動預案,協助當地政府指揮處置工作,同時將處置情況報省勞動保障廳。必要時,商有關部門報請市政府成立應急工作專班,啟動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5.1.3  Ⅲ級響應程序
  事件發生后,發生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先期處置,同時立即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局接到有關信息后迅速核實情況,視情況成立應急工作專班并啟動預案,協助并指導當地政府指揮處置工作,同時把處置情況上報省勞動保障廳。
  5.1.4  Ⅳ級響應程序
  事件發生后,地方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做好處置工作,同時要將處置情況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局接報后視情況報省勞動保障廳。
  5.1.5  其他響應程序
  事件發生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先期處置中,事件發展或發生變化,超出本預案處置范圍的,要積極參與、響應已啟動的其他應急預案,同時要將變化情況報上級勞動保障部門。
5.2  信息報告
  5.2.1  報告原則
  “快速、準確、續報”。接到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向發生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不得延報。信息內容要準確,不得漏報、瞞報、謊報。初期因為時限要求,報告內容可以相應簡化,但在后續報告中一定要完整。
  5.2.2  報告形式
  根據群體性事件的緊急程度,可采用電話報告、傳真報告、文字報告等形式。
  5.2.3  報告內容
  (1)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規模、涉及人員、破壞程序以及傷亡等情況;
  (2)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起因分析、性質判斷和影響程序;
  (3)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企業和當地有關部門工作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4)群體性事件發展狀態、處置過程和結果;
  (5)公眾及媒體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報送的其他事項。
  5.2.4  保密要求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紀律,確保信息安全和暢通。
  5.2.5  時限要求
  (1)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I級),接報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接報后1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局在接報后1小時內上報省勞動保障廳。
  (2)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Ⅱ級),接報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接報后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局在接報后2小時內上報省勞動保障廳。
  (3)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Ⅲ級),接報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接報后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時上報省勞動保障廳。
  (4)發生一般群體性事件(IV級),接報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接報后8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勞動保障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視情況上報省勞動保障廳。
  (5)對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群體性事件和對社會經濟秩序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了解情況后4小時內向省勞動保障廳報告。
 5.3  通報
  5.3.1  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接到有關部門的群體性事件情況后,要立即通報事件發生地的勞動保障部門。
  5.3.2  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I級),接報的勞動保障部門必須在接報后立即(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并向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5.3.3  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Ⅱ級),接報的勞動保障部門必須在接報后立即(最遲不超過3小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并向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5.3.4  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Ⅲ級),接報的勞動保障部門必須在接報后立即(最遲不超過4小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并向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5.3.5  發生一般群體性事件(IV級),接報的勞動保障部門必須在接報后立即(最遲不超過8小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并向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5.4  現場處置
  群體性事件發生后,接報的勞動保障部門要視情況確定事件規模級別,按照相應的應急響應程序進行處置。屬Ⅲ級以上響應程序的,按相應響應程序處置;涉及勞動保障有關業務的,相應成員單位的應急處置人員要陪同有關領導迅速進入事發現場,按照其職責負責處置工作;屬Ⅲ級以下的,原則上由地方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本級政府進行現場處置,市勞動保障局及時指導、協調。
  (1)處置過程中有關部門職責
  A、公安部門
  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公安部門負責維持事發現場及周邊的秩序,根據事態發展情況,組織群眾進行疏散和撤離,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B、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
  負責督促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對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且造成嚴重后果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及時要求企業予以糾正;對企業因處理不當并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要追究企業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幫助企業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C、信訪部門
  負責及時通報勞動保障糾紛所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登記、處理、督辦、結案等處置過程。
  D、工會
  負責宣傳、教育并引導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程序解決糾紛,參與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并組織職工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E、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相關企業組織
  負責宣傳、指導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參與群體性事悠揚的處置工作,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2)按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處置
  A、因企業沒有執行相關政策引發群體性事件
  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責成企業領導的向職工解釋原因,如屬企業有條件執行而沒有執行,要及時向群眾承諾由勞動保障部門督促企業執行國家政策;如屬企業暫時沒有條件執行,要向群眾承諾由企業請示有關部門盡快提出解決措施。
  B、因職工對法律、政策誤解引發群體性事件
  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要以多種形式向群眾宣傳解釋有法律、法規、政策,引導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政策。
  C、因對有關政策有意見引發群體性事件
  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向群眾說明情況,深入細致地開展說服教育工作,如確屬政策原因,要在穩定群眾情緒,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時向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提出政策調整的建議。
  (3)按群體性事件表現的行為處置
  A、對在企業內部聚集的
  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研究處置辦法,責成企業落實有關政策,限期解決問題,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態擴大。
  B、對到地方黨委政府上訪聚集的
  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公安部門嚴格控制和監視事態的發展,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研究處置辦法,力爭使矛盾逐步得到緩解,事件盡快得到平息。
  C、對堵塞交通,占據重點警衛目標的
  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立即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迅速與有關部門溝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能夠現場處理的應立即處理。對原因不詳,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調查處理的,耐心向群眾解釋,限期答復上訪群眾。同時配合公安部門嚴格控制和監視事態的發展,采取有效辦法,動員群眾盡快解散離開現場,促使事件盡快得到平息。
  D、對已出現群體性暴力行為的
  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要立即趕到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阻止過激行為,控制事態蔓延和擴大。盡快了解群體性事件發生原因,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能夠現場處理的應立即處理。對原因不詳,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調查處理的,應向群眾解釋,限期答復上訪群眾,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同時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策劃、煽動群體性鬧事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動員群眾盡快解散離開現場,促使事件盡快得到平息。
  E、對群體性赴省進京上訪
  無論是準備赴省進京上訪,還是在赴省進京途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配合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勸阻,了解上訪原因,盡快拿出答復意見,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5.5  督辦
  (1)勞動保障部門在群體性事件平息后,對符合政策規定,現場解決不了的,應盡快提出解決方案,督促有關方面加以落實。
  (2)對要求合理,應予解決但因條件不具備,一時難以解決的,應向群眾講清理,做好政策解釋和說服工作,力求得到群眾的理解。
  (3)對不符合政策的無理要求,要耐心說服教育,引導群眾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見和訴求。
  (4)按照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需要及時掌握并報告事態發展情況的,應由市級勞動保障部門督促事件發生地勞動保障部門盡快提出處理措施和意見,及時反饋結果。
6 善后處置
 6.1  恢復秩序
  事件結束后,發生地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指導企業必得生產秩序,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加強和完善企業勞動管理工作,預防群體性事件的再度發生。
 6.2  處置報告
  事件結束后,發生地勞動保障部門應向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群體性事件處置報告,經領導小組審定后上報省勞動保障廳。
 6.3  新聞發布
  群體性事件一般不公開報道,確需公開報道的,應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6.4  獎懲
  對在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中因失職、瀆職或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應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對處置過程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7  應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報送等環節工作制度,完善各部門、各單位信息傳輸渠道,保持信息通暢。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報送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維穩辦負責。
 7.2  經費保障
  應急保障經費應按照《黃石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黃石市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為應急工作配置專用裝備,提供必需的車輛和通訊器材。
8  附則
 8.1  制定和解釋
  本預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并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預案,并報市局備案。
 8.2  發布與實施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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