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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將調整后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合肥市:市區1260元(每人每月,下同),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930元。 淮北市:市區1040元,濉溪縣860元。 蚌埠市:市區1040元,五河縣、固鎮縣、懷遠縣930元。 淮南市:田家庵區、大通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1040元,鳳臺縣、潘集區、毛集實驗區930元。 馬鞍山市:市區1040元,當涂縣、含山縣、和縣860元。 蕪湖市:市區1040元,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930元,無為縣860元。 銅陵市:市區1040元,銅陵縣860元。 宣城市:市區1040元,寧國市、廣德縣、績溪縣、郎溪縣、旌德縣、涇縣930元。 亳州市:市區930元,蒙城縣、渦陽縣、利辛縣860元。 宿州市:市區930元,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860元。 阜陽市:市區930元,界首市、太和縣、潁上縣、臨泉縣、阜南縣860元。 滁州市:市區930元,天長市、明光市、全椒縣、來安縣、鳳陽縣、定遠縣860元。 六安市:市區930元,壽縣、霍山縣、霍邱縣、金寨縣、舒城縣、葉集試驗區860元。 池州市:市區、九華山風景區930元,青陽縣、石臺縣、東至縣860元。 安慶市:市區930元,桐城市、懷寧縣、樅陽縣、潛山縣、太湖縣、宿松縣、望江縣、岳西縣860元。 黃山市:屯溪區、黃山風景區930元,徽州區、黃山區、歙縣、休寧縣、黟縣、祁門縣86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合肥市:市區13元(每人每小時,下同),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10元。 淮北市:市區11元,濉溪縣9元。 蚌埠市:市區11元,五河縣、固鎮縣、懷遠縣10元。 淮南市:田家庵區、大通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11元,鳳臺縣、潘集區、毛集實驗區10元。 馬鞍山市:市區11元,當涂縣、含山縣、和縣9元。 蕪湖市:市區11元,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10元,無為縣9元。 銅陵市:市區11元,銅陵縣9元。 宣城市:市區11元,寧國市、廣德縣、績溪縣、郎溪縣、旌德縣、涇縣10元。 亳州市:市區10元,蒙城縣、渦陽縣、利辛縣9元。 宿州市:市區10元,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9元。 阜陽市:市區10元,界首市、太和縣、潁上縣、臨泉縣、阜南縣9元。 滁州市:市區10元,天長市、明光市、全椒縣、來安縣、鳳陽縣、定遠縣9元。 六安市:市區10元,壽縣、霍山縣、霍邱縣、金寨縣、舒城縣、葉集試驗區9元。 池州市:市區、九華山風景區10元,青陽縣、石臺縣、東至縣9元。 安慶市:市區10元,桐城市、懷寧縣、樅陽縣、潛山縣、太湖縣、宿松縣、望江縣、岳西縣9元。 黃山市:屯溪區、黃山風景區10元,徽州區、黃山區、歙縣、休寧縣、黟縣、祁門縣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