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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失業人員靈活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的精神,現就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發放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持有本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有效失業證和《再就業優惠證》,屬就業困難人員的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的,包括從事個體經營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員,可以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
已被用人單位正式錄用、有固定工作崗位、已由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不享受以上補貼。
二、補貼崗位
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的靈活就業崗位,包括工作地點、服務地點或服務對象在本市范圍內的臨時性工作崗位及以個人技能獨立提供自雇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補貼標準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四、申請與支付程序
(一)擬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申請人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個人繳費窗口繳交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后,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手續,填報《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如下資料:
1.有效失業證和《再就業優惠證》;
2.社會保險清單;
3.自雇型服務的,應提交服務對象開具的接受服務和支付酬金的證明;
4.個體工商戶應提交營業執照;
5.申請人本人的社會保險繳費銀行賬號。
以上資料均需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社會保險費補貼支付程序:
1.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受理申請后5個工 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查核,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對申請人未在戶籍地居住的,戶籍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委托該申請人居住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查核。然后按照失業登記管轄權限,將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分別上報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2.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收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資料,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并報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復核通過的,向申請人銀行帳戶撥付補貼,同時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
五、補貼期限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補貼周期一般為12個月。在獲得補貼12個月后,如本人繼續靈活就業,應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申請。經核查并報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復核后,符合支付補貼條件的,可以繼續享受補貼。
個人享受靈活就業補貼政策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六、靈活就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在接到復核通知后,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以下手續:
1.申請人屬于就業轉失業人員的,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證明從原檔案保管單位提取個人檔案,交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保管。雙方簽訂書面的《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人員檔案代管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管協議》);
申請人在收到復核通知后未將個人檔案提交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在復核通知發出后滿1個月立即報告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停止繼續支付補貼。
《代管協議》的期限在12個月以內。協議期滿后,繼續享受補貼的應當續簽《代管協議》。
2.申請人屬于新成長失業人員的,接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的復核通知后,將《失業證》交由街道勞動事務保障所保管。
(二)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建立《代管協議》臺帳制度,并在每月第一周將轄區靈活就業情況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對領取社會保險費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服務,每個月內要對靈活就業人員進行一次回訪,對已正規就業的應當及時辦理取消補貼支付的手續。
(三)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每月第二周將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靈活就業人員情況匯總后報送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四)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代管檔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終止補貼程序
(一)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情況與申報資料不符,或本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支付補貼條件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即時終止執行《代管協議》并通知本人。其本人應從街道取回檔案。已就業的將檔案交單位保管,未就業的將檔案交戶籍所在地的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二)靈活就業人員如自行終止靈活就業,應提前1個月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提交終止《代管協議》書面申請。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登記備案后,即時終止執行《代管協議》,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報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終止靈活就業社會保險支付;
(三)終止《代管協議》后,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向申請人出具終止通知書,在靈活就業人員的《員工勞動手冊》中寫明靈活就業的起止時間并加蓋單位公章,將檔案加蓋密封章、辦理簽收手續后交還申請人;
(四)終止補貼人員中原身份屬于新成長失業人員的,街道勞動事務保障所向申請人出具書面的終止通知書,并將保管的《失業證》發還本人。
八、靈活就業人員弄虛作假騙取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有關單位應停止支付補貼并追回騙領的補貼;即時終止《代管協議》,在兩年內不對其提供就業援助;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認定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起執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