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辦、廳、局,各有關單位: 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深化,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現將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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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經省政府批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原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應成建制參加當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轉制前,按規定已全員或部分人員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自轉制基準日起,在職參保人員停止在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停止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成建制轉移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 轉制前,根據省政府《關于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批復》蘇政復[1993]70號)精神,屬于未納入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人員,也應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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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變經費來源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改變經費來源的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l、從自收自支改為財政定額補貼(差額撥款)或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 (1)在職參保人員中按規定不再屬于參保對象的人員,應辦理養老保險停保(轉移)手續,并將《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存人職工檔案; (2)在職參保人員中按規定仍屬于參保對象的人員,應繼續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3)勞動合同制工人身份退休的人員,其養老保險待遇仍由經辦機構負責支付,其他已經辦理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待遇,不再納入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從財政全額供款(全額撥款)或定額補貼(差額撥款)改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1)原未納入參保對象的在職人員,按新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參保前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 (2)改變經費來源前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不納入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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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銷、分立、合并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涉及撤銷、分立、合并的原參保單位,都應辦理社會保險注銷、變更登記。在辦理注銷、變更登記前,參保單位按規定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新成立的單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1、撤銷 (1)在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的同時,辦理參保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原全額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中已參保的勞動合同制退休人員,由主管部門安置在下屬其他同類型事業單位的,其退休費仍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 (3)原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已參保的勞動合同制退休人員按上款辦法執行,其他離退休人員,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2003]43號文件的規定,由原主管部門負責安置和管理,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不再負責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 2、分立 (1)原參保單位中沒有離退休人員的,應根據主管部門的人員分流安置方案,辦理參保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或變更手續。 (2)原參保單位中有離退休人員的,應根據離退休人員與在職參保人員的比例,按同比例劃轉的原則,進行劃轉安置。分立后繼續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其離退休人員與在職參保人員的比例可以低于分立前的比例。 ①在職參保人員分流安置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按比例轉入的離退休人員應支付的離退休費,一并由接收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支付。 ②在職參保人員分流安置到機關、全額撥款或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比例劃出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按本通知中撤銷單位養老保險問題處理規定執行。 3、合并 (1)合并前各單位中,已經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應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或變更手續; (2)合并前各單位中原參保的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和離退休待遇,參照本通知中撤銷單位養老保險問題處理規定執行。 (3)合并后新成立的事業單位,應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變更手續,并根據《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明確的經費來源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參保對象,仍屬于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不再屬于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封存養老保險關系,將《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和《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存人職工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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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中有關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1、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含士官)的養老保險問題 1995年1月1日以后,機關或各類事業單位接收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含士官),應從報到起薪之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尚未參保的,應在2003年12月31日前辦理補繳手續。 城鎮退役士兵(含士官)在部隊服役期問和待分配期問按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時間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2、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調入或錄(聘)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根據《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蘇人險[1993]9號)規定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原則,為有效防范基金風險,在國家出臺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辦法之前,對調入、錄(聘)用接近法定退休年齡工作人員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收取一定的防風險費用。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調入、錄(聘)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符合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工作人員(經省委、省政府調派、任命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新進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的長短一次性繳納不超過15萬元的防風險費用(職工個人不承擔)。其費用并人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無論職工由于何種原因離開該單位或不再屬于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繳納的防風險費用均不予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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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長期欠費單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意見 1、對經多次催繳且連續超過6個月不能正常結算繳費的參保單位,經辦機構將對其養老保險關系進行封存,暫停結算,并發出書面通知。封存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在封存期間,經辦機構不辦理該單位新增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審核、已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職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和轉入,按規定可不參保人員的證明等手續。 在養老保險關系封存期間,參保單位可視經濟效益情況,向經辦機構提出恢復正常繳費的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對申請恢復正常結算繳費單位提交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工資發放表等有關資料要進行認真稽核。對確有能力履行正常繳費義務的單位,可批準辦理恢復結算繳費手續。經批準恢復結算的單位,應一次性補交歷年欠費和利息。 2、超過封存期,原參保單位未提出恢復正常繳費書面申請的。經辦機構將對其作停保處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保單位應將單位所有原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手冊》送交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 3、養老保險關系被封存期間和停保以后,原參保單位離退休的離退休待遇由原參保單位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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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養老保險費補繳問題 補繳以前年度的養老保險費,以當地歷年社會平均工資(1998年以后以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二分之一作為參保人員補繳費的月繳費基數;如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歷年社會平均工資,以歷年本人12月份的工資收入作為參保人員補繳費的月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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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聘用制女干部養老保險待遇問題 原為工人身份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為聘用制干部的女性參保人員,有聘用期的,在聘期內執行女干部的退休條件,如聘用期滿后不再續聘或在聘用期內被解聘的人員,凡聘期滿10年以上的,按女干部的退休條件執行,聘用期不滿10年的,按工人的退休條件執行; 無聘用期的,聘用不滿10年且年齡未達到50周歲,如本人申請,單位同意,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并改套為工人工資標準的,可按工人退休條件執行。超過50周歲的,按干部的退休條件執行。 執行工人退休條件的,按工人工資核準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執行干部退休條件的,按干部工資核準退休養老保險待遇。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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