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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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目標和任務。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目標是:圍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兼顧當前和長遠,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適合我省實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主要任務是: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進行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斷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制度,加快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加強管理服務,全面推進企業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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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各級政府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明確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辦法,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特殊工種、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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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我省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2006年此類人員繳費比例要統一為20%。統一繳費比例后,繳費增幅較小的市,繳費基數要一步到位;繳費增幅較大的市,繳費基數在3年內逐步過渡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各級政府要將企業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和養老保險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配套聯動,強化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擴面征繳激勵機制,切實落實省制定的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獎勵制度,依法將城鎮各類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不斷增強基金支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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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進行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按照國務院批復我省的實施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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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各地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繳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繳費公示制度,增加繳費透明度,防止因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影響職工待遇問題的發生。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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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
(一)《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1997〕109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
(二)省政府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對于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規定的過渡性調節金,要逐步沖減,5年后取消過渡性調節金。
為使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規定(以下簡稱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設立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具體比例由省勞動保障廳研究確定。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均以2005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
(三)本意見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于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人員,在上述設定的5年過渡期內,仍可按照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四)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退休時,其按規定折算增加的工齡不作為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對于國家政策規定的提前退休人員和因病退休人員,在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執行扣減2%的政策。但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仍應執行原來的規定。
(五)本意見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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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實際,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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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規范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按照國家關于提高統籌層次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工作措施,規范完善省級統籌。要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企業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和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調整、統籌項目、參保繳費等重大政策,由省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各市不得另行作出規定。
要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低于20%的市,在3年內調整到20%,其中企業繳費比例低于20%且當期收不抵支的市,2006年要調整到20%。
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市結余的基金由各市管理,但基金的使用須經省研究確定。
要完善省級調劑金的上解下撥機制。各市要根據省里下達的上解計劃及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省對下調劑實行考核撥付制度,基金的下撥與各市擴面征繳任務和基金上解任務的完成情況掛鉤。具體上解下撥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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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各地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堅持邊推進邊規范,促使企業年金工作有較大發展。要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工作的指導和監管,促進企業年金規范化運營,保證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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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發展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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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險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步伐,努力實現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范業務流程,確保各項政策落實。要加強經辦人員和街道、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工作人員和聘用人員培訓,增強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認真開展行風建設,抓好優質服務窗口的創建,進一步完善窗口服務標準,不斷拓展服務內容,公開辦事程序和工作時限,為參保對象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本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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