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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2010〕176號)、《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試行)》(深公積金〔2010〕28號),我市企事業單位應當自2010年12月20日起6個月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以下簡稱財稅〔2006〕10號文)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執行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和標準,根據財稅〔2006〕10號文第二條規定執行。
據此計算,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分別不超過1402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893.58元×3倍×12%;此數額標準由市地稅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有關數據,每年進行發布),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稅款所屬期)期間的政策執行銜接問題
(一)對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當月,既可選擇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數額分別不超過1402元,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也可選擇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2803元的住房補貼”,但兩種方法只能選擇一種。超過規定上述比例和標準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次月起,應按照財稅〔2006〕10號文第二條規定的比例、標準范圍內,扣除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對其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再予以扣除。
(二)對個人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繼續允許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2803元的住房補貼”。單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在此期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后,對其單位和個人補繳2010年12月20日以來的這部分住房公積金,也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
三、自2011年7月(稅款所屬期)起,對個人取得由用人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一律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