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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組織人事部,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市有關部門,中央、外地在渝企業: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現就勞動關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問題 (一)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個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組織。 其中“其他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合伙組織; 2、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3、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5、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組織。 (二)用人單位可以書面委托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下級單位行使與其使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實施勞動合同管理等職責,所委托職責的行使應當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 (三)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一方應當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辦理退休、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勞動行為能力。 其中,“法定勞動年齡“是指:16周歲以上,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關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認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即為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作如下認定: 1、未領取政策性安置費(或補助費、退役金、經濟補償等)的政策性安置人員,包括離開部隊按規定回地方安置的軍人、隨軍家屬、森林工人安置人員、“三州“或西藏內調人員、退役運動員等,在安置前的軍齡或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下同),可視為勞動者在與之首次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制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可視為勞動者在與之首次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因用人單位被兼并、改制、合資等原因,勞動者成建制轉移工作單位,且原用人單位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其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可視為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4、由組織決定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調入企業的職工,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調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可視為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三、勞動者按規定流動,應當通過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與新的用人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方式進行,不受用人單位經濟性質的限制,不再保留原用人單位職工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