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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護士工齡津貼的若干規定
1985-08-05 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 勞人薪(198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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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衛生部制定的《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關于護士工齡津貼的若干規定》、和《衛生部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設置、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結構比例暫行規定》(此件只發衛生部),經我們審查提出意見,已報經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上述文件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所屬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貫徹執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衛生部備案。 |
內容: |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護士除按規定發給工齡津貼外,另加發護士工齡津貼,以鼓勵她們長期從事本職業。為認真貫徹此規定,特對護士工齡津貼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護士工齡津貼執行范圍 各級衛產部門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直接護理病人、從事護理技術操作和營養配制工作的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士長、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均可實行護士工齡津貼。 上述護理工作人員,從事護理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護理工作崗位,仍在醫院衛生事業單位從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實行護士工齡津貼。 二、護士工齡津貼標準 從事護理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每月十元。 三、計發護士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 (一)計發護士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算起。 (二)因冤假錯案而間斷護理工作,平反糾正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間斷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記算護齡。 (三)護士和衛校、護校教師之間調動工作崗位的,其護齡、教齡可以合并計算。 (四)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到地方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中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五)原在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調入全民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六)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產假、探親假期間可計算護齡。 (七)正式調離護理工作崗位的,從第二個月起,取消護齡津貼。如再調回護理工作崗位從事護理工作,其前后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八)其他部門所屬醫療衛生單位中確定為第一條所列護理技術職務,并直接從事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可以參照本規定實行護士工齡津貼。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單位的護士,是否實行護士工齡津貼。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衛生部備案。 衛生部 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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