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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勞動局: 五月十八日來函悉。關于因工負傷致殘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醫療終結后已發給一次性殘廢補償金,被判刑而自行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的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我局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轉發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工負傷致殘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負傷待遇問題的復函》(粵勞計函[1993]150號)。文中關于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的規定,是指未參加社會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又未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的單位,其因工負傷致殘的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應發給的費用,發放標準按《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各有關單位如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已按規定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的(包括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其因工負傷致殘的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則不再另發傷殘補助費。 此復。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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