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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增強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能力,經市政府同意,現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費繳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大病醫療救助費的繳費標準由每人每月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元,原則上仍由職工個人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征繳方式及基金的支付對象、最高限額、支付比例不變。 二、單獨實行醫療保險統籌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費繳費標準。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