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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實施意見

2006-04-27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大量農民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就業,促進了城市繁榮、農村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為進一步統籌城鄉就業,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一)解決好農民工問題事關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農民工分布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外出務工,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同時促進了市場導向、自主擇業、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一條新路。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帶回資金、技術和市場經濟觀念,直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認真解決好農民工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順利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重要措施。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農民工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偏低,被拖欠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等。還存在著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困難等問題。采取切實措施,盡快解決好這些問題,不僅關系著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也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三)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任務。我省農村勞動力數量眾多。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將有越來越多的富余勞動力轉移出來。要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堅持把發展勞務經濟、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來抓。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四)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省情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
  (五)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強化服務,完善管理。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中介組織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實行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既要積極引導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又要積極促進就近就地轉移。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從各地實際出發,探索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有序流動的具體辦法。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三、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正常支付的長效機制,落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加大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對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務的地方,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嚴禁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認真落實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中標價的一定比例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或取消資質、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繼續加大工資清欠力度,在解決歷史陳欠的同時,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及時做好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的發布工作,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凡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四、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八)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
  (九)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為農民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嚴格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度,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對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種設備操作技能培訓,杜絕無證上崗現象。
  (十)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禁使用童工。用人單位在錄用農民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
五、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十一)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統籌城鄉就業,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
  (十二)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任務。按照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以縣、鄉鎮為重點建立健全勞務輸出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強駐外勞務服務機構建設,搞好與輸入地的溝通和對接,為外出務工人員提供全方位的跟蹤服務。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范勞務輸出、職業中介、勞務派遣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落實職業介紹補貼政策,鼓勵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向農村勞動力開放,免費為其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十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大力開展農民工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堅持數量與質量并重原則,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落實農村勞動者技能就業計劃,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做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加強農民外出就業基本知識的傳授。做好扶貧開發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推動貧困地區富余勞動力轉移。支持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務培訓基地,發展訂單式培訓。輸入地要把提高農民工崗位技能納入當地職業培訓計劃。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對經培訓考試合格的及時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十四)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完善并認真落實農民工培訓規劃。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
  (十五)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大力發展面向農村、面向農民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充分利用城市優質職業技術教育資源和就業市場,進一步推進城鄉之間職業技術院校的合作。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加強縣級職業教育中心建設。鼓勵農村普通中學開設職業教育課程。
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六)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其流動性大的特點,使保險關系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擴大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范圍,促進農民工全員參保。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后,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強力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業、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探索企業靈活繳費方式。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不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八)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統籌地區要采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相應的醫療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十九)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可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自愿參加原籍的農村養老保險。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輸入地政府要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一)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堅持“以輸入地政府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對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就學進行統籌規劃。輸入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學校就讀,應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準對農民工子女入學設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額外費用。輸出地政府要認真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識,提高自我保健意識。落實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強化對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防止傳染病傳播蔓延。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保證兒童預防接種工作的連續性,提高免疫接種率。
  (二十三)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服務,轉變農民工婚育觀念。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建設,提高管理服務信息化水平。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逐步把農民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鼓勵使用農民工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滿5年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八、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五)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要有相應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十六)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逐步推行按實際居住地進行登記的戶籍管理制度。有穩定住所的農民工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請遷入戶口,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遷入。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準予其本人在就業地落戶。
  (二十七)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對在二輪延包中獲得承包權的外出務工農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須退還;對沒有參加二輪延包、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外出務工農民全家落戶城鎮的,應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允許依法流轉。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但不得撂荒。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八)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
  (二十九)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條件,直接予以受理。對群體性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優先辦理。健全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調解活動,并切實加強對法律服務人員的監督管理。鼓勵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并對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免法律服務費用。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
  (三十)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加強工會組織建設,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推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工會與政府聯席會議制度和以職代會為主要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建設,開設農民工維權窗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三十一)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就地轉移就業容量。重點支持國家、省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省“十一五”規劃確定的重點工業企業的發展,支持龍頭企業的生產和加工鏈條向農村延伸。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促進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落實扶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增強縣域經濟活力,吸納更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
  (三十二)進一步做好“東引西進”工作,增加農民就地就業機會。充分利用我省的區位和資源優勢,抓住沿海產業向內地轉移和西部大開發機遇,積極吸引和承接東部發達地區產業、資本、技術轉移,促進我省產業升級;加強與中西部省區的合作,實現優勢互補,為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創造條件。
十、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三)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解決好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要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認真抓好落實。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制教育等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十四)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省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各地也應抓緊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十五)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增強就業、創業能力。廣泛深入開展農民工普法宣傳教育,切實增強農民工的法制觀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覺性。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培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級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培訓機構,要把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識教育同時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三十六)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加快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管理服務平臺,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七)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開展農民工情況調查,制訂、完善農民工定期報表制度,及時發布有關信息。
  (三十八)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大力宣傳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深入開展優秀農民工評選表彰活動,宣傳農民工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及我省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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